(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晓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YYY号房屋,原告要求继承40%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林国鹏于2019年去世,母亲陈雅珍于2020年去世,二老均未留下遗嘱。林国鹏、陈雅珍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林辉、长女林君、次女林晓霞。被继承人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YYY号房屋一套。在林国鹏、陈雅珍在世生病期间,原、被告在陪护、看病、经济帮助以及就医等方面都尽了赡养义务。如今被继承人均已去世,作为子女理应对老人留下的财产妥善进行处理。

但原、被告就遗产份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判定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份额。原告认为自己在母亲住院期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林辉曾取得过家中财产,希望法庭能予以考虑,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一)被告林辉辩称

原告所述的家庭关系及继承人范围属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二人去世。三个子女都通过支付金钱、轮流照顾等方式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林晓霞虽在医院陪住两个多月,但那是受疫情影响,并非自己不想去替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为:不同意原告要求继承北京市西城区YYY号房屋40%份额的请求,……。

(二)被告林君辩称

原告所述的家庭关系及继承人范围属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自己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为应当按照40%的比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国鹏与陈雅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林晓霞、林辉、林君三个子女。林国鹏于2019年12月26日去世,陈雅珍于2020年11月29日去世。原、被告均认可林国鹏、陈雅珍的父母先于他们二人离世。林国鹏与陈雅珍婚内购置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YYY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02年6月12日登记在林国鹏名下,且二人在世时并未留下遗嘱。

(一)原告林晓霞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

买酒支出证据:林晓霞提交2张收据,用以证明2006年、2007年其配偶张宏为被继承人买酒支出7300元。二被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均表示子女探望老人买酒属于正常行为,无法借此证明尽到了赡养义务。

陪护相关证据:林晓霞提交医院的陪护证、陪护证明、陪护日记、用药记录以及她与林君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旨在证明被继承人陈雅珍住院期间,自己精心护理并与林君沟通陈雅珍的情况。林辉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三个子女都对老人进行了照料,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林晓霞尽到了赡养义务。林君同样认可证据真实性,不过也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因疫情原因无法两人配合照料陈雅珍,不能倒班,且自己也提供了大量物品,还经常前往医院看望。

(二)被告林君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

缴费凭证相关证据:林君向本院提交被继承人林国鹏、陈雅珍生前各种支出的缴费凭证,意图证明自己与父母共同生活,长期照顾父母的饮食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然而,这些缴费凭证既未记录缴费人是林君,也未记录缴费事项由林君办理,仅保姆费是通过林君账户支付的。此外,林君还提交了购物订单,显示2018年到2020年期间其为陈雅珍订购物品。林晓霞称从票据上看不出相关费用是林君缴纳的,即便林君缴纳了,父母也可能已经把钱款支付给她了,照顾老人本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成为其要求多分遗产的理由。林辉称在陈雅珍去世前5年,父母已将工资卡交给林君管理,相关费用系父母支付,林君只是负责整理账目,老人去世后,遗物和票据由林君负责整理,这些并不能证明林君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就医相关证据:林君提交林国鹏、陈雅珍就医记录及医疗费票据、处方、与褥疮专家的微信等,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就医、住院均由自己负责,日常的门诊取药以及医保报销也是自己在操办。林晓霞认可票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林君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更不能作为其多分遗产的理由。林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其他影响及居住相关证据:林君提交请假证明、纳税清单、残疾人证、三信用卡账单信封,用以证明2015年为照顾老人,自己个人工作收入受到了影响,且自身肢体残疾,这些都应作为多分遗产的理由考虑,信用卡账单信封能证明自己在老人生前与老人共同生活。林晓霞称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林辉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林君早已病退,单位原本就不不出工资,不存在因赡养老人而影响收入的问题,而且其提交的请假证明不符合法定要件;林辉自己身体也有残疾,所以林君的身体状况不能构成其多分遗产的理由;仅凭照片不能推断出林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精神安慰;邮件寄到老人处让老人帮忙签收,不能证明共同居住,更不能证明其尽了更多赡养义务。

证人证言:林君提交吴伟的证人证言,证人称自己是陈雅珍的朋友,对她家情况比较了解,看到林君夫妇和原告对陈雅珍夫妇照顾周到,天天都有林君照顾两位老人。林晓霞称通过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林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林辉称证人作证时自认在作证前15分钟参加了庭审,违反法律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应被采用,且即便证人所述内容属实,偶尔照顾老人也是应尽的义务,并非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三)被告林辉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

赡养相关证据:林辉提交杨玲病历、《客户护理服务手册》、家具买卖合同、洗衣总厂发票、服务业发票、电话月租费用、电话预收款费用、电话收费单、电信收费单、收据、《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用以证明自己在2012年陪同杨玲就医,杨玲于2018年至2019年生病住院期间,自己陪同就医,除家人轮流陪护外,还聘请了护工进行陪护照料,一直对杨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2018年为被继承人购买家具,购买洗衣机、代为支付各种费用总计7593.44元;2020年8月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并代为付款,以此说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林晓霞对洗衣机发票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生活费用缴纳凭证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户名和收款人是老人,不认可是林辉交纳;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称陪同就医无法证明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客户护理服务手册》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老人有护工照顾;对家具购买合同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家具使用人和购买时间均无记录;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林君称对病历材料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证据来源不合法,对家具购买合同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家具使用人和购买时间均无记录;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林辉送老人去养老院的行为违背了老人生前意愿。

会议纪要相关证据:林辉提交《家庭会议纪要》(2018年4月1日)、《家庭会议》纪要(2018年12月30日),称2018年4月1日的纪要体现各方约定轮流照顾二被继承人,但自己一直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2018年12月30日的纪要证明林国鹏、陈雅珍的房屋100%的份额在二人去世后由林辉、林君、林晓霞平均分配事先已达成了协议。林晓霞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林辉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认为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且三方均未按照该纪要去履行。林君称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林辉送老人去养老院的行为违背了老人生前意愿,也不认可林辉的证明目的,三方确实均未按照该纪要去履行。

保姆医疗费相关证据:林辉还提交增值税发票及附件、出院记录,证明自己为保姆支付医疗费,主张一直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存在林君请假照顾的情况。林晓霞及林君对增值税发票及出院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四)被告林君提交丧葬相关证据及经验

林君提交林国鹏、陈雅珍丧葬费票据,证明自己负责办理林国鹏、陈雅珍的丧葬事宜。林君称自己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生前财务由林君管理。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YYY号房屋由原告林晓霞、被告林君、被告林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案件分析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前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若无上述情况,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所以涉及的遗产自然按照法定继承规则来处理。林晓霞、林辉、林君作为被继承人林国鹏与陈雅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二人遗产的权利。

(二)遗产份额分配的考量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份额。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进行调整,例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兼顾对尽到更多赡养责任一方的合理照顾。

(三)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在本案中,综合双方当事人对于照顾二被继承人的具体陈述以及所提交的在案证据来看,被继承人生前经济方面并不困难,且陈雅珍去世前在养老院生活。原、被告三人都立足自身实际情况,通过不同方式对二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从主观上,三人对待赡养问题都是积极主动的;从客观上,各自所做的努力很难进行量化对比,难以确切判断谁尽的业已尽了赡养义务,且三方均未按照该纪要去履行。

3.保姆医疗费相关证据:林辉还提交增值税发票及附件、出院记录,证明自己为保姆支付医疗费,主张一直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存在林君请假照顾的情况。林晓霞及林君对增值税发票及出院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四)被告林君提交丧葬相关证据及经验

林君提交林国鹏、陈雅珍丧葬费票据,证明自己负责办理林国鹏、程雅珍的丧葬事宜。林君称自己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生前财务由林君管理。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YYY号房屋由原告林晓霞、被告林君、被告林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案件分析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前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若无上述情况,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所以涉及的遗产自然按照法定继承规则来处理。林晓霞、林辉、林君作为被继承人林国鹏与陈雅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二人遗产的权利。

(二)遗产份额分配的考量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份额。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进行调整,例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兼顾对尽到更多赡养责任一方的合理照顾。

(三)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在本案中,综合双方当事人对于照顾二被继承人的具体陈述以及所提交的在案证据来看,被继承人生前经济方面并不困难,且陈雅珍去世前在养老院生活。原、被告三人都立足自身实际情况,通过不同方式对二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从主观上,三人对待赡养问题都是积极主动的;从客观上,各自所做的努力很难进行量化对比,难以确切判断谁尽的义务更多或者更少,并且各方也都不具备依法应当多分遗产的明显情形。基于这样的事实基础,法院认定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予以均分,也就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YYY号房屋由三人平均继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这一判定符合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

案件启示

(一)证据收集与留存的重要性

在涉及遗产继承这类容易引发争议的案件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证明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的相关支出凭证、陪护记录,还是能够体现家庭财产安排、赡养约定等方面的文件,都应当妥善收集并留存。像本案中原、被告各方虽然提交了众多证据,但部分证据由于缺乏关键要素(如缴费凭证未明确缴费人等)或者关联性不足,导致证明力受限。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要有意识地完善证据链条,例如在为老人支付费用时注明用途、在履行赡养行为时留下相关记录等,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更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家庭沟通与书面约定的意义

从本案中出现的《家庭会议纪要》可以看出,家庭内部关于财产继承、赡养安排等事项若能达成书面约定,并确保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后续的纠纷。然而,一旦签订了相关约定,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否则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时可能无法起到预期的作用。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应加强沟通交流,对于赡养老人的方式、财产的处理等问题尽量达成共识,减少因误解或者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也避免在亲人离世后陷入不必要的遗产纷争之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就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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