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娃家长在幼儿园内发生车辆碰撞,保险公司以事发地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为由,不予理赔。

该案并非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且交警部门没有对该案非道路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无法划分责任比例。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责任承担?

不久前,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家长送娃,幼儿园内发生车辆碰撞

2022年1月17日清晨,在柳城县太平镇一家幼儿园内送孩子上学后,家长石如意(文中名字均为化名)驾车准备离去,不料在起步调头过程中,与家长粟婷妙骑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粟婷妙受伤。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因没有事故现场,没有作出事故认定。

粟婷妙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多处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等,并进行了手术。之后,她再次住院治疗26天,被诊断为骨折内固定术后愈合、右侧腓骨局部骨化性肌炎。

2024年3月14日,柳州一家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粟婷妙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与此次意外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粟婷妙因意外受伤导致右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粟婷妙误工期以伤后180日、护理期以伤后90日、营养期以伤后90日为宜。

此后,粟婷妙向柳城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1.9万余元;石如意及小轿车实际车主文秀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属于公共道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石如意急着离开,没有事故现场,导致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应该由他负全部责任。”粟婷妙表示。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内部,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该案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公司不予赔付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已履行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生效。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石如意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石如意则称:“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报警了。当天阴雨绵绵,粟婷妙车上装有雨棚,造成视线不佳,她应该承担一半责任。事故产生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也要理赔

柳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该案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地虽为幼儿园辖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该案不属于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从视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石如意停车区域是幼儿园与外区连接处,接送孩子的车辆由此经过。驾驶人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高度谨慎通行。石如意启动车辆后预拐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四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当主要责任;粟婷妙不注意观察路况,在她视野范围内看到石如意车辆已启动,她没能及时避让,操作不当撞上石如意的车,也有一定过错。法院依法确认超过交强险之外的民事赔偿责任,石如意与粟婷妙按8:2的比例承担。

柳城法院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交强险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该案没有证据证实车主文秀中存在过错,文秀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粟婷妙因事故受伤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5.6万余元,抵减石如意先行垫付的2.5万余元,石如意尚需赔13.1万余元。鉴定费1848元由石如意承担。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2万余元;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承担80%的责任即8440.9元。石如意垫付的2.5万余元在法院确认最终赔偿数额后,由文秀中和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予以理赔,法院不予处理。

不久前,柳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粟婷妙12.9万余元;石如意支付粟婷妙鉴定费1848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判后语

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强险应予以赔偿。交强险是否赔付的关键在于肇事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通行状态顾名思义要求车辆应存在狭义物理相对运动或处于以交通为目的的行驶状态。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是基于合同约定,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只要符合使用保险标的物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使用,不仅包括车辆在运行中的使用,也应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使用。

在道路之外发生车辆碰撞事故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只会出具情况说明。虽然该案没有责任认定书,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事发时现场录像材料,综合判定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能够确定出相关人员的过错,故可以判令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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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法苑

值班编辑:韦成成

责任编辑:韦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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