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学理论研究盘点

刑事诉讼法学篇

关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推动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既是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特殊价值,发挥独特作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正经历全面系统的进步与完善,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成果丰厚,但仍需配套保障,巩固强化。展望2025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重视修法中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与前沿问题,考究刑事诉讼立法自身的体系性与自洽性,关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运行情况,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对刑事诉讼带来的各种挑战,为推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作出更大的努力。

2024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章。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既是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特殊价值,发挥独特作用。一年来,广大刑事诉讼法学者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聚焦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取得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理论发展和制度完善作出了新贡献。

深化刑事诉讼现代化研究

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承载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使命,从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角度阐释中国式现代化实乃势所必然。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子系统,承载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使命,从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角度阐释中国式现代化实乃势所必然。

关于中国式刑事诉讼的现代化问题。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紧密相连,彰显了中国特色和现代化风格。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应努力降低冤错案发生率、避免过度罪刑化现象、提升公平正义感,并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特色与规律、本土与世界、试错与建构、技术与体制、文本与实践等关系。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面临着几个方面的挑战,包括理论供给不足、诉讼资源分配制度不尽合理、权力监督制约架构相对薄弱等问题。未来,应以科学理论推动司法实践理念现代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以知识增量推动诉讼制度构建现代化,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总结实践经验;以公正司法推动权力架构运行现代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架构。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建构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在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下,刑事诉讼法治应注重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构建一个包含公正、效率、和谐、修复和预防五位一体的价值体系,并对管辖、辩护、强制措施和刑事证据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造。有学者从民主集中制的视角出发,指出新时代应发展刑事诉讼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顺应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时代潮流,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自洽,推进刑事诉讼现代化。

关于刑事检察现代化问题。有学者指出,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应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范式,科学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从“中国式”和“现代化”两个维度,坚持党对刑事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坚持刑事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优化专业思维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更好地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检察实践。有学者认为,刑事检察体系化应当包括刑事案件分流、转处、指控、监督制约以及刑事执行检察等多个方面的现代化。未来,应着力构建刑事案件分流体系,实现轻重分流和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转处体系,优化不起诉制度;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强化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构建新型诉侦、诉审和诉辩关系,加强监督制约。

立足我国国情

加快构建刑事诉讼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加快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是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是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应有之义。

关于推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有学者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重点应当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已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提炼归纳,如厚植党长期执政基础就是协商性司法的中国特色;二是应有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如“以公诉为中心的指控犯罪体系,以辩护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的三维构建”。有学者强调,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从四个方面的问题入手:第一,需要从制度变迁、历史变迁的角度,发现真正的中国问题;第二,需要思考可不可能在中国实践中凝练出自己的理论贡献,构建出自己的概念和模型;第三,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思考哪些是中国理论、中国问题及其学术梳理;第四,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应该故步自封,也不应该是个口号,应该是开放的、反思的,建立在符合规律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应重点强调其“自主性”和“体系性”。“自主性”既是指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立性,也是指其具有的本土特色、原创特色;而“体系性”要求相关知识内容按照一定层次关系、结构关系相对完整地、符合逻辑地呈现出来。

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具体路径。有学者认为,我国刑诉法具有较好的基础,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未来的研究应聚焦于七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典化问题;二是刑事诉讼立法原则问题;三是关注刑事诉讼结构;四是强调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分立;五是强调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证据的关系问题;六是提出刑事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性;七是探讨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问题。有学者从微观路径阐释了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进路:其一,加强诉讼理论创新。结合本国的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和司法实际,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理论。其二,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三,注重自主知识体系的开放性。一方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吸收国际刑事诉讼文明的智慧成果,同时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应加强跨学科研究,结合社会学、心理学、信息技术等领域,拓展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关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完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

司法学界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高度关注,就刑诉法中的具体制度展开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全面且具体的修法建议。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相关工作自此正式启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高度关注,就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完善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全面且具体的修法建议。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涉及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应当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确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确保刑事诉讼各项活动围绕审判中心开展。有学者强调,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必须重点完善刑事第一审程序,调整庭前会议以聚焦程序性问题、提升辩护质量确保律师有效参与、推行直接言词原则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提高当庭宣判率,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保持庭审核心地位,确保裁判的独立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建构,有学者认为,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缺乏协商意蕴的制度表达和诉讼关系的有效调和。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全面优化该制度,提倡合意真实、协商司法及功能主义的司法理念,探索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包括限定适用范围为轻罪案件,将其纳入特别程序、建立保障控辩实质协商的程序机制、探索审前转处程序、选择功能性的诉审衔接方式等。关于量刑建议问题,有学者指出,应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量刑建议条款,赋予法官更多量刑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与此同时,量刑建议应考虑责任刑、预防刑与契约刑的合理权重。有学者则主张,未来立法机关在修订法律时应统一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

刑事证据制度。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证据制度完善,有学者建议,应大幅度增加证据制度的条文数量,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在刑事诉讼全阶段增设“确定性”的刑事证明标准,以取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有学者主张,现行法律虽具备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要素,但存在内容陈旧和结构失衡问题,建议采用“软件升级”方法,更新证据理念,重点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以促进庭审实质化和刑事证据法的结构性转变。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证据部分应当独立成编,修法中应重点考虑证据种类、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关键内容,同时秉持开放性立法思维,为未来变化预留法律续造和漏洞填补空间。

刑事强制措施。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问题,有学者指出,现行强制措施规定难以满足保障人权和办案需求,修法时应坚持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体系,并以合法性、相当性、变更性要求为适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存在内生性缺陷和系统性不足,主要局限于对人身权利的限制,缺乏对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侦查限权;应当改革拘留制度,推进非羁押性措施,并将对物、隐私、个人信息的侦查手段纳入强制措施体系,通过司法令状导入监督,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有论者从强制措施的合宪性角度出发,指出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化基础要求法律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在实质上接受明确性与比例原则的检验;其中,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比例原则要求立法目的正当,手段适合且必要,干预程度与目的均衡。

刑事辩护制度。关于刑事辩护制度,有学者总结到,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巨大进步,特别是在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程序性辩护和法律援助法实施等方面,但也面临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确、委托辩护与法援律师定位冲突、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未来,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辩护权,维护刑事诉讼程序尊严,确保辩护制度有效运行。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占坑式”辩护、“配合式”辩护、“应付式”辩护、“指控式”辩护和“练手式”辩护,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法律援助律师补贴低、制度的普惠性定位、当事人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律师责任心不强等因素有关,建议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设立最低质量标准,提升律师执业门槛,强化公安司法机关对辩护权的保障,同时建立程序性制裁措施,加强律师业务技能和职业伦理培训,增强法律援助律师的独立性,促进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信任。

刑事涉案财物制度。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制度,有论者指出,刑事涉案财物制度改革的时代意义在于:一是满足法治化社会治理需求,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与国际司法规则协同,适应全球化犯罪治理;三是通过民刑共治,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实现良法善治。有学者主张,当前我国涉案财物的处置在入口、管理、出口三个环节中存在问题:在入口方面,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查扣冻;在管理方面,应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在出口方面,应完善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构建普通案件的对物之诉程序,明确保管期限。有学者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特点出发,主张引入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链,遵循全局性、全要素、长期性、动态性的监管策略,塑造精准高效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监管体系,促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推进犯罪治理模式转型

推动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升级

刑诉法学界开始从不同视角探寻犯罪治理的中国路径,以期从单纯的“治罪”走向更高层次的“治理”。

随着我国犯罪态势和内部结构发生转变,既往犯罪治理模式的弊端开始逐渐显现,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从不同视角探寻犯罪治理的中国路径,以期从单纯的“治罪”走向更高层次的“治理”。

关于轻罪的治理问题。有学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治理轻罪的需要,程序表现出被动性、对抗性、惩罚性、单一性和滞后性等特点;轻罪的治理总体思路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并强调前端治理;具体路径包括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健全司法出罪机制、完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简化轻罪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置等。有学者指出,检察裁量权的宽松化是轻罪案件办理的关键,但现行的重罪体系刑事诉讼结构难以适应轻罪案件中检察裁量权的扩张,导致了结构性风险,对此,可借助程序方面的优化设计防止这种结构性风险,包括引入“家庭模式”构建“诉前考察+审前转处”机制;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官在审前证据把关的主导功能,以及依托“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打造轻罪案件公检法协同办案平台。在轻罪案件办理中,不起诉制度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主张应当在审查起诉环节增设起诉必要性审查,考量案件提起公诉的目的性和合理性;扩大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由微罪案件扩展适用于轻罪案件;改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案件;激活核准不起诉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有学者指出,轻微犯罪通常罪责较轻且悖德性弱,如坚持“一律起诉、一律定罪”的机械司法模式,容易导致道德可罚性难题和机械正义困境,为了克服这些张力,需要强化检察官的司法担当,扩宽裁量权行使的程序空间。打破机械管理,增加公开听证,以优化不起诉裁量权的运行。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问题。有论者从德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域外视角出发,提出优化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的新思路,即主张放弃以刑法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转向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导的多层次防控体系;强调以专法预防为主、刑事规制为辅,以及构建包括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有论者从未成年人检察的视角出发,强调应融贯协调规范体系、深化落实基本理念与原则、探索平衡发展路径、持续推动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福利体系的衔接机制、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以及统筹推进数字化赋能,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还有学者从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出发,指出未成年人数字权利保护面临着诸如数字资源供给不足、数字参与权受限、信息安全风险凸显等问题,后续应确立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增加数字资源供给,保障未成年人的数字参与和完善保护机制。就未成年人犯罪认罪从宽处理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建立多元的“从宽”处理程序、尊重未成年人在诉讼中表达意见的权利、建立意见分歧解决机制、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

响应时代发展

拥抱刑事诉讼数字化转型

学界在关注数字技术融入刑事司法产生的正向效应与潜在风险时,也着手探讨刑事诉讼数字化的深层次问题。

2024年,围绕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的研究开始走向深水区,学界在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融入刑事司法产生的正向效应与潜在风险的同时,也着手探讨刑事诉讼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深层次问题。

关于数字时代刑事诉讼法面临的问题。有学者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在技术运用和人权保障之间找到平衡,在遵循合法原则、比例原则和区分处理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数字侦查取证的控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监督、规范智慧审判,确保数字化改革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实现刑事诉讼的数字化转型。有学者指出,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深刻影响刑事诉讼的外观和内核,改变了传统刑事诉讼的发生场景和运行模式。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理性认识数字技术的作用,作出必要的现实回应,重视刑事审判程序的在线化、刑事证据的数字化和侦查方式的数字化等重点方面。有学者认为,数字技术改变了庭审、侦查和诉讼服务的方式,提高了效率,但也带来了挑战,如实体法庭的萎缩和法官功能的取代;建议应限制网络直播庭审,保护证人和被害人隐私;防止在线诉讼架空直接言词原则,保持审判的直接性和真实性;警惕深度伪造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确保诉讼参与者身份的真实性;确保技术应用与司法现代化的其他层面同步,包括思想和制度的现代化,以保障技术为民主与法治服务。

关于大数据侦查问题。有学者认为,大数据侦查提高了犯罪预防和打击效率,但同时也规避了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为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在宪法层面确立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以实现对大数据侦查的有效规制。有学者指出,数字侦查措施的高度技术性、适用隐蔽性、运行多维性使得侦查权内部张力增强;传统侦查程序规范对新型数字侦查措施难以有效控制,侦查机关广泛运用新型数字侦查措施存在冲击刑事正当程序、过度干预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问题,数字化、全景化侦查引发全民监控的风险;对此,应当明确数字侦查措施的法律授权和适用限度、强化对侦查权的法律控制以及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关于人工智能嵌入刑事司法问题。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着双重使命:一是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二是积极拥抱并有效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诉讼全流程现代化水平。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未来性质是基于自然政治的,涉及人类社会的自然维存本性和美好生活追求,以及国家权力的自然控制等方面。因此,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治理需要从“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理念出发,通过消除人机对立的因素,以政治理性消解人工智能反控人类社会的重大危机。

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正经历全面系统的进步与完善,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成果丰厚,但仍需配套保障,巩固强化。展望2025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重视修法中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与前沿问题,考究刑事诉讼立法自身的体系性与自洽性,关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运行情况,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对刑事诉讼带来的各种挑战,为推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作出更大的努力。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峰)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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