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临近,有个别大学生在假期返乡后,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学科类培训的招生广告。通过带家教的形式赚取学费和生活费,这种行为触碰了国家“双减”政策的底线和红线,属违法违规行为。现在此提醒在校大学生及社会群众,任何机构或个人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均属违规行为。如您的周围有亲朋好友的孩子正在带家教,请友情告知其行为属于违规办学。并请培训机构和个人立即停止违规招生和培训,清退学费。

在校大学生及社会群众,请认真学习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十四条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因此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大学生不能开展针对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具备教师资格的大学生通过家教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也必须按照国家“双减”相关政策执行。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并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郑重提醒:目前正在私下带家教的大学生、准备假期带家教的大学生、在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的大学生,请不要置国家“双减”政策于不顾。开展学科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我县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通报和行政处罚,并发函至学生就读院校进行通报。

举报电话:0797-3821097。

崇义县教育局

202 5 年 1 月 3 日

来源:崇义县教育局

版面编辑:刘 芳

责任编辑:杨晓斌

值班主任: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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