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
只有两车实体发生了碰撞、刮擦等情况
才能算交通事故
没碰到对方
就算摔了、撞了、伤了
和自己没关系
事实上
车辆上道路行驶
双方主体之间
没有直接发生碰撞
也可能认定交通事故
本地案例
9月1日11时许,吴某星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埭头镇鹅头文昌宫路口,未经观察直接向左转弯时,恰遇陈某雄驾驶小型轿车未按规定超车,吴某星为避让小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电动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三轮摩托车损坏、吴某星受伤。发生事故后,驾驶人陈某雄未保护现场,驶离现场。
交警调查认定,陈某雄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星负事故次要责任。
外地案例
大姚县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张孟线往姚安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张孟线花桥汽修门口处,因避让由张孟线右转至花桥汽修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时发生侧翻,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调查认定,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
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一起来了解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占道超车、随意掉头、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这些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率最高的违法行为。一旦这些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位置。
编 辑| 梁丽娥
责 编| 陈晓红 林 胜
审 核| 林建春 林宏昇
审 批| 陈文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