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张硕洋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烨捷)老旧小区因建设年代久远,设计时没有安装电梯,给高层住户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带来不便。近年来,全国多地出台政策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落地。然而,随着一台台新电梯拔地而起,旧房加梯后又面临“新问题”。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2月,钱女士向陆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买房时,这套房屋加装电梯的围护结构已建好,同年3月,这套房屋登记至钱女士名下。

2023年8月,加装电梯试运行,居民乘坐无需使用电梯卡。但到了11月,居民需使用电梯卡才能乘坐电梯。这时候,钱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电梯卡办不下来。

因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是原房主陆女士支付的,新房主钱女士无法提供支付凭证,因此其向居委会领取电梯卡受阻,无法使用电梯。

为此,钱女士将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归属原告,并要求陆女士配合其办理电梯卡申领手续并赔偿原告违约金500元。

钱女士介绍,自己在得知没法领取电梯卡后,经多方咨询,了解到前房主陆女士此前曾主动联系居委会、物业和电梯安装单位,仍以业主身份明确表示不需要电梯卡,且提出希望退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钱女士认为,由于陆女士的恶意阻碍,使得自己无法获得电梯卡,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活。

陆女士则辩称,自己与钱女士交易的标的物为“房屋”,交易标的并不包括房屋所在楼栋的“加装电梯”。她认为,如果钱女士将加装电梯分摊费用1万余元支付给自己,则电梯相关权利才能归属陆女士。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在上海加装电梯的旧房交易中并不鲜见。一个主要特征是,由于加装电梯属于公共区域建筑,并无“电梯产权证”,导致不少房屋的持有人产生了打擦边球的想法——卖了房子还想再卖一次电梯。

本案的法院审理颇具代表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加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被告向原告转让案涉房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一并转让。原告已登记为案涉房屋权利人,故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原告要求确认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归属原告,应予支持。

但电梯卡申领手续系向居民自治组织提出,无需以被告配合为前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500元,依据不足,法院难予支持。

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何诘弥介绍,原房主卖房时,买卖双方对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承担、电梯权利归属意见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如今不在少数,她建议在买卖加装电梯的旧房时,买卖双方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加梯问题作好约定,“为避免日后争议,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对加装电梯相关权利义务问题作好明确约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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