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潜山市人民法院对潜山市源潭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金健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4年,金健在任潜山市(县)源潭中心卫生院、潜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承揽、医疗器械采购、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潜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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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安庆纪检监察
| 编辑:陈亮亮 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 监制:蒋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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