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有醉酒男子在员工通道内随地小便,于是上前阻止并想要查看工牌。拉扯过程中,两人双双倒地,醉酒男子摔成高位截瘫。保安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去年年末,上海法院实务专家组团式进高校巡讲时,在华东政法大学分享的一起案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本案裁定书,发现该案审理历时近两年,最终法院判决保安无罪。

保安履职时致他人重伤

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当时,保安杨某和同事一起在工厂内巡逻,发现喝醉酒的曹某不仅在员工通道处小便,还想要进入宿舍区域。杨某遂上前制止,同时要求曹某出示厂牌进行查验。曹某不愿意,杨某便从背后抱住他,同事趁机拽着曹某露在裤兜外面的挂绳,将厂牌拿出想要拍照。就在此时,曹某发力挣脱,两人摔倒在地。杨某倒地时恰好压在了曹某身上,导致其受伤。

经鉴定,曹某高位截瘫,构成重伤二级,同时还有多处骨折。2021年6月9日,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提起公诉。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罪名成立,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

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松江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判决,认为杨某案发时系履行保安职责,期间并未对曹某进行主动攻击或其他过激行为,主观上对曹某的重伤后果缺乏预见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宣告杨某无罪。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判决后,松江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上海一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7日、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杨某作为保安,以搜查曹某身体的方式履行职责,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搜查他人身体的禁止性规定。曹某虽违反所在公司内部规定,但保安员履职应当有边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杨某的不当履职系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此外,涉案纠纷发生时,曹某从身材、力量到人数始终处于弱势,杨某以从背后抱住的方式强势控制曹某,帮助同事搜查曹某身体查找厂牌,这一系列行为刺激饮酒后的曹某本能地做出激烈反抗。且在曹某的厂牌已被其他保安拍照、履职行为已达目的的情况下,杨某仍未放开被害人,进一步激化矛盾。杨某在上述情形下负有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本案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也存在过失,导致他人重伤,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无罪判决存在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杨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是犯罪。

法院解读为何无罪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某是否有可能预见到,自己从身后抱住曹某这一行为会造成其重伤,主观心态上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导致过失。

上海一中院指出,杨某是履职行为,具有正当性。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外包公司要求,杨某有权查验违反厂区规定随地小便的曹某的厂牌,并阻止饮酒的曹某进入宿舍区域。杨某也没有对曹某实施搜身,只是配合同事查验曹某证件。

本案案发是由于曹某违规且不服管理,杨某从身后将他抱住,目的是将正相互拉扯的曹某与同事分开,不是一个主动攻击或加害行为,且杨某是在曹某倒地瞬间被带倒,被动地压在曹某身上,该行为并不具有实质危害性,难以评价为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

从主观心态来看,法院认为,杨某作为一名经过专业训练的保安,采取从背后抱住这一方式对曹某进行拘束时,应当能预见到这可能会对曹某的身体造成轻微伤害,但无法预见可能造成高位截瘫这一严重后果。

本案事发地点是较为平坦的水泥地面,环境无异常,地上没有障碍物或硬物,不存在危险源。曹某酒后站立不稳突然倒地,并将身后紧紧抱着他的杨某一起连带倒地并压在其身上,形成纵向压力,造成曹某颈椎压缩性骨折、椎板骨折,颈部骨折位置又恰好压迫到脊神经,脊髓受到挤压致高位截瘫,构成重伤。

脊髓损伤是一个不常见疾病,所以杨某的行为造成曹某高位截瘫的重伤后果,是非常小概率的事件。从杨某抱住曹某到二人倒地,不过十几秒钟时间。杨某从倒地到起身,大概只有3秒。即使是曹某本人在受伤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察觉,而是向赶来的保安队长表示不需要报警或送医,回宿舍休息一会儿即可。

上海一中院认为,杨某被曹某带倒并导致其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已经超出杨某的认知能力和认知范围,故杨某对于可能导致曹某的重伤后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2024年7月24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杨某无罪。

尊重和保护正当履职者

上海一中院在裁定书中写道,在刑事诉讼中,要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于案件中的争议事项,应当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原审对杨某宣告无罪的判决并无不当,也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刑事判决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社会公众对正当履职者的尊重和保护,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不能挫伤履职者的积极性。

不过,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意味着重伤的曹某就无法获得赔偿。

裁定书披露,2023年1月12日,曹某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工作公司、杨某所属公司、杨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

松江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判决,确认杨某对曹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杨某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杨某所属公司赔偿曹某191万余元。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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