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连坐治罪,鼓励告发

重刑主义一个突出的体现就是连坐制度,也就是因为一人犯罪,但却连累无辜的他人。株连者不限亲人,朋友、同族、邻里和上下级等等都可被株连。受株连的除受死刑外,还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种刑罚。

族株是连坐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其实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一人犯罪而夷灭其族,包括族灭,夷灭三族,夷灭九族等。

连坐制度历史古远。但是直到商鞅变法,连坐才被制度化。一人犯罪,邻居都要被牵连,如果邻居不告发,那就十家连坐,可判处腰斩的酷刑。邻居之间都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连坐制度导致人与蚂蚱也没有太大区别。

秦朝能在短期之内兴起霸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绝不把人当作人来对待。秦始皇时期,连坐更是登峰造极。


有一次秦始皇去一个地方,无意看到丞相李斯的车队声势浩大,于是发了句牢骚,大概是这小子动静够大的 啊。结果马上传到李斯耳中,李斯马上降低出行规格。秦始皇非常生气,知道肯定有人泄露了秘密,于是把当时身边的人全部杀掉。从此以后,没有人能够知道秦始皇的动静。

始皇帝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 史记·秦始皇本纪

连坐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连坐制度的设计者也没好下场,秦孝公去世之后,秦惠文王就马上以谋反之名决定搞掉商鞅。商鞅逃至边境,按照“商鞅之法”住店需要身份证明,否则就要受到牵连,商鞅没有身份证明所以无法住店,被客店拒之门外。这个时候他才感慨,“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没想到自己的变法祸害到如此地步,真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商鞅逃往魏国,魏国也因其不讲信义拒绝其入境。之前,商鞅曾带兵攻打魏国,魏公子卬迎战,但商鞅使用奸诈之计,给公子卬写了一封信,说两人本是旧友,不忍相杀于战场,不如见面一叙,商谈休战事宜,“乐饮而罢兵,以安秦魏”,公子卬不知是诈,于是与商鞅见面。商鞅提前埋伏好兵甲,在两人把酒言欢时,把公子卬抓了起来。然后大破魏军,胜利班师回秦。因为破敌有功,秦王将十五个城邑封给商鞅,并封其为商君。

所以商鞅后来只能逃回封地,准备做殊死一搏。最后,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全家遭到族灭。


不仅商鞅,法家的其他代表人物基本上也都没好下场。韩非当时作为韩国的使者来到秦国,致信嬴政,希望他能统一六国,献上破坏六国合纵联盟的计谋,并放出狠话,说如果自己不能让秦国一统天下,就甘愿领死。

霸王之名不成,四邻诸侯不朝,大王斩臣以徇国,以为王谋不忠者戒也。 《韩非子·初见秦》

秦王听了很开心,但还没想好怎么任用韩非。结果韩非的老同学李斯不乐意了,两人都曾是荀子的学生。李斯一直都非常嫉妒韩非,所以在嬴政面前说韩非的坏话,认为韩非是韩国的公子,不可能真心向着秦国,这种人既不能用,也不能放,如果一放,那就是放虎归山,还不如杀掉算了,“以法诛之”。嬴政觉得有道理,“下吏治非”,让手下找个罪把韩非办了。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了毒药,让他趁早自杀,毕竟同学一场,也让韩非死的痛快一点。韩非想亲自向秦王嬴政陈述冤情,但无法见到秦王。秦王后来有点后悔,想派人赦免韩非,但韩非早死了。[《资治通鉴·卷六》]‍

有人说李斯太过于无耻,不讲同学之情。但是法家本来就认为仁义道德虚伪无比,人与人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互相利用。所以,李斯的行事举止完全符合法家的逻辑。

当然,李斯的下场更惨。秦二世即位后,赵高诬陷李斯谋反,李斯在狱中无法忍受刑讯拷打之苦,只能认罪,供认不讳。根据《史记·李斯列传》的记载,公元前208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李斯被判夷灭三族,处“具五刑”,腰斩于咸阳闹市,以儆效尤。

“具五刑”,就是混合使用当时的五种肉刑,有点类似于凌迟。罪人额上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斩掉左右脚趾,笞杖罪人,然后再行斩杀,枭首示众,并将身体剁成肉酱。如果罪人胆敢诅咒辱骂,那么行刑之前还要被割舌。有观点认为,《史记》将“具斯五刑”和“论腰斩咸阳市”并列,这就意味着七月先对李斯混合使用墨、劓、斩左趾、斩右趾、笞刑,然后再做出腰斩于咸阳闹市的宣判,让他生不如死,数月(3-6个月)之后等到冬天再行腰斩[宋洁:《具五刑考》,《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2期,第66-67页],如果此说为真,真是令人毛骨悚然,但,不也咎由自取吗?李斯和他的二儿子被押赴刑场时,李斯感叹道:我多想和你再牵着黄狗,从上蔡东门追捕狡兔打猎游戏,可惜难以遂愿呢?父子二人相对而哭,李斯三族被诛杀。法家之人刻薄寡恩,总喜欢拿着大锤子把人当钉子往死里砸,只有当自己成为钉子,才能体会到这种残酷。


1905年,沈家本等奏请删除连坐法,认为:一人之罪,波及全家,将无辜之人科以重罪,这是不公平的。

夫以一人之故而波及全家,以无罪之人而科以重罪,汉文帝以为不正之法反害于民,北魏崔挺尝曰‘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魋之罚,柳下惠膺盗跖之诛,不亦哀哉’,其言皆笃论也。今世各国,皆主持刑罚止及一身之义,与‘罪人不孥’之古训实相符合。请将律内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坐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宽免。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三》

汉文帝认为连坐之法是一种恶法,北魏名臣崔挺也认为,按照连坐之法,孔子的学生司马牛反而要受到哥哥桓魋的牵连。桓魋是宋国的大官,很受国君宋景公器重,当时孔子带领门生拜访宋景公,景公很是高兴,准备亲自去迎接,预委以重用。但是桓魋却认为不妥,甚至未经景公同意,就带领兵士追杀孔子,孔子只能狼狈而逃。桓魋后来在宋国愈加飞扬跋扈,专权任为,他的弟弟司马牛也逃离了宋国。

柳下惠是鲁国贤臣,孟子曾把柳下惠和伯夷、伊尹、孔子并称四位大圣人。估计大家都听过柳下惠坐怀不乱的典故,据《孔子家语》记载,寒冬之夜,一位女子来投宿,柳下惠恐其冻死,让她坐在自己怀中,用衣服盖住她,到天亮也未发生越礼之事。但是,柳下惠的弟弟盗跖则是汪洋大盗,尤好“取人妇女,贪得忘亲”,兄弟二人,完全不同。但按照连坐法,柳下惠则要因为弟弟被连坐,这太过荒谬。

当今各国都主张罪责自负,圣人古训《孟子·梁惠王》也说:“罪人不孥。”治罪止于本人,不能牵连妻子和子女。所以沈家本认为应该将连坐制度彻底废除。当前,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连坐自然已被扫到历史的垃圾桶。但是,作为一种隐性的惩罚措施,它仍以犯罪附随后果的形式存在。这值得我们警惕,重刑主义阴魂不散,一有机会也许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三、罪刑均衡

重刑主义与现代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完全不兼容,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这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罪刑均衡强调刑罚要与罪行在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现代刑罚理论有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个支柱,报应主义强调已然之罪,因为犯罪所以刑罚,功利主义注重未然之罪,为了没有预防将来的犯罪所以判处刑罚。

这种预防既包括一般预防,也包括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针对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所谓杀鸡给猴看,杀鸡的目的是让猴不要以身试法。特殊预防则是针对犯罪人本人,让他们不要再犯,比如通过判处其有期徒刑,让他在服刑期间无法再犯罪,同时对他进行教育改造,让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出狱之后也不再危害社会。


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之间,报应主义是前提,不能忽视报应而追求预防的效果,换言之,无论能够取得多么好的预防效果,无罪不罚都是一个底线。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无论如何都不能对他进行处罚。因此,重刑主义的连坐制度在本质上就是违反罪责自负的报应主义原则的。

不少人对重刑主义拍手称快,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慕强,习惯把自己带入强者的立场,但是很多时候法律的思维是要把自己带入弱者的立场,要降下无知之幕,去想一想,如果你处在被无辜牵连的地步,你是否还会认同这种连坐制度。父母犯罪,牵连子女,这就意味着犯了罪的父母没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因为即便在孩子出生之前,父母就犯了罪,孩子依然要受到父母的牵连。慕强之人永远没有自己想象中那么强。

不少人认为斩草除根就是报应主义,这是对报应主义的误解。所谓报应主义,最通俗的表达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张三戳瞎了李四一只眼,李四也只能戳瞎张三一只眼,如果戳瞎两只眼,那就是过度滥刑了。王五打掉钱六一颗牙,钱六也只能打掉王五一颗牙,如果把王五满口牙都拔掉,那就超越了报应的范围。因此,赵七杀掉了孙八,孙八家人只能找赵七一人寻仇,不能连累家人,否则就是过度。所以,报应主义其实是对刑罚滥用的限缩。

刚才说了戳瞎眼睛,打掉牙齿的报应叫做等量报应,但有时等量不太好报应。比如张三戳瞎了李四两只眼,但张三是独眼龙,李四就不太好实施等量报应,这就是为什么报应主义后来发展到等价报应,在法律中规定各种伤害对应何种刑罚。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没有犯过罪的人进行牵连。

斩草除根看似有预防将来犯罪的功能,但首先报应是预防的前提,无罪不罚是任何功利的预防都不能突破的底线。其次,预防也不是滥用刑罚,它依然有所节制。

功利主义认为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犯罪和刑罚都会给社会带来痛苦,用刑罚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这叫以毒攻毒。法律应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果刑罚之痛小于犯罪之痛,但却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正当的。所以一般预防理论绝不赞同重刑主义,轻罪重刑,刑罚之恶远超犯罪之恶,多余的刑罚是多余的恶。普通感冒不能下猛药,否则一定会适得其反。

重刑主义只能起到短期效果,时间一长只会引发更多的犯罪。[罗翔:论犯罪附随连坐制度的废除]

《史记》中讲了一个张释之的故事,张释之是汉文帝时的廷尉,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

汉文帝有一次出巡,经过中渭桥,一个农夫突然从桥下跑出来,马受了惊吓。农夫被抓被交给廷尉张释之审判。农夫说:“我是乡下人,听到禁止人通行的命令,就躲在桥下。过了好久,以为交通管制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出来,突然看见了皇帝的车驾,就跑了起来。”

听完情况后,张廷尉认为农夫并无恶意,所以判决是冲撞了皇帝的马车,处罚金。文帝非常生气,认为刑罚太轻了。文帝认为自己的马幸亏温和,假如是别的马,后果就不堪设想,但廷尉居然只判罚金。

张释之坚持说:“法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如果加重处罚,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既然把这个人交给廷尉治罪,廷尉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恢复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如果任意执法,滥用重刑,老百姓就会无所适从,手足无措?”

听了张释之的解释后,汉文帝思考了很久,最终还是认为:“释之当是也。”

这个故事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深思。

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曰“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刑法起源于兵法,知兵非好战,刑法用的越多不一定是好事。刑之最高境界是无刑胜有刑,攻心为上。刑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能越轻越好,“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宽刑省狱,囹圄空虚是刑法学者应有的追求,我们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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