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12月30日下午,谭坊镇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巡逻时, 发现村民冀某某为图一时方便,在程东路违法向河道倾倒瓜菜秸秆废弃物等垃圾。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拍照取证, 在汇报镇河长办后,镇执法中队联合派出所对冀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普及河长制及河道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要求对其倾倒在河道的垃圾进行全面清理,恢复原状。


经过法治教育,当事人深刻意识到自己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不仅违法,同时也影响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洁和秩序,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表示以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广大村民朋友:

非法向河中倾倒垃圾,不仅影响河水水质,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是直接影响周边群众身体健康。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有关河道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全民监督,勇于制止、大胆举报破坏河道环境的违法行为,让不文明行为无处遁形,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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