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一案,最近宣判了。这个速度,算是挺快的了,算是以最快速度回应了社会关切。而审判结果在法律框架内也算是理想的了,只能这样。
根据新闻报道,张某某、李某、马某某三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而马某某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只需接受矫治教育。
这三个人都是13周岁,为什么判处结果不一样呢?这是因为他们实际参与的程度不同,其中马某没有参与实际谋划与杀人。
根据新闻报道,法院审理查明:
1.张某某是凶杀案的主谋,是他向李某提议杀害同学王某某,然后平分王某某的钱财,在实际作案时提前踩点、挖坑,并亲自骗出王某某,亲自动手杀害王某某,把王某某微信里的钱转出,与李某平分。
2.李某积极参与张某某的谋杀计划,帮助张某某控制王某某,让张某某行凶,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与张某某平分钱财,并受张某某指使扔掉受害人手机。
3.马某某未参与预谋,是在当天途中被李某告知的,张某某杀害王某某时,其离开大棚,后来受张某某指使砸毁受害人手机卡,案发后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对于这三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法院审理认为:
1.张某某与李某都是主犯,属于共同犯罪;
2.张某某是主谋,且具体实施犯罪准备与杀人行为,所以罪责最大;
3.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罪责小于张某某;
4.马某某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而且最先主动交代。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但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此外,对于是否有成年人参与的怀疑,新闻报道说是“至今未发现”。
对张某某与李某的判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具体内容如下: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这起谋杀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受害人尸体还被毁容!
对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具体内容如下: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还有一个第四款,所以虽然本案极其残忍、恶劣,凶手也没有被判死刑。
第四款具体内容如下: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张某某与李某,尤其是张某某,是减轻处罚的,因为未满十八周岁。等于是法律留了张某某一条命。
而十二岁入刑的规定,还是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才实行的。试想,如果没有十二岁入刑这条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恐怕更加令人不满意。
虽然有人指出,李某出来才二十多岁,而张某某实际上也会转为有期徒刑,出来不过三十左右,他们都还会有一个不错的人生,但是法律摆在那里,也只能这样了。
由此我觉得,对于有些恶劣的犯罪,无期徒刑应该不允许改为有期徒刑,要让恶魔终生坐牢。唯有这样,才能勉强告慰受害者在天之灵,受害者家属才能勉强得到慰藉。
否则,一二十年之后,看到凶手出狱,逍遥自在,想想自己的亲人再也不能回来,受害人家属会是什么心情?可以说,凶手出狱,就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