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士花160多万买了套新房,在装修时准备把阳台封了,但在施工时以影响整体美观为由 遭到了物业的阻拦,女士并不理会,继续施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将女士告上法庭,女士纳闷:我自己的房子,封闭阳台是我自己的事,这也不行吗?


01 案情回顾

吴女士,江西人,眼看儿子大了,花了160多万在九江买了一套刚开盘不久的新房,准备将来给儿子当婚房用。

在拿到钥匙后,她第一时间就开始准备装修了,反正要空置一段时间才能入住,所以考虑着先装修好再说。

于是,吴女士到物业那里交了押金,办理了装修许可证,便紧锣密鼓着手装修了。

由于新房的阳台是开放式的,所以她寻思着将其封起来,一来遮挡风雨,二来客厅也能多出上10个平方的空间。

于是,她便订购了一套整体门窗。就在施工人员拆除原来的护栏时,物业人员闻讯赶来阻止施工,声称小区禁止擅自封闭阳台,要搞也要统一样式和颜色,否则将影响小区整体外观……

吴女士不解,解释说这是她自己的房子,封闭自己的窗户难道也不行?所以她据理力争,一度闹得不可开交。

因为小区还是新交付的,所以还只有很少的几户开始在装修,所以也没有借鉴的。

但物业拿出购房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和前些日子吴女士与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规约给她看,声称她已签字认可了的。

但吴女士解释说,谁又会仔细去看字那小、内容那么多的协议内容和规约呢?她是看都没看,当时签合同和协议时也没人告诉她,所以大呼冤枉……

但物业工作人员不管,要求她停止施工,等研究之后统一再定……

吴女士自然不予理会,继续施工。见多次交涉无效,物业干脆直接将吴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好拆除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

02 以案说法

那么,面对这种装修纠纷, 吴女士该怎么办?难道自己的阳台封闭也不行吗?一起来看看法 院是如何判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互相协商一致。吴女士买房时签了购房合同,装修前还办了装修许可证,物业也将物业管理规约打印出来,以书面形式告知了 吴女士,这意味着吴女士同意合同上的有关条款,那么她就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装修。规约里明确了小区阳台不能擅自由业主封闭,吴女士签了字,表明就认可这一规定,现在她违反了,等于是违反了合同规定。

所以,一审判决 吴女士停止擅自封闭阳台,把阳台恢复原状。

而吴女士自然不服,在咨询相关律师后,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很简单:阳台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业主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决定是否封闭阳台,这是业主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和改造的基本权利。

经过再审后,法 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某个条款有不合理免责、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法 院改变了一审判决,认为吴女士所封闭的区域,属于业主房屋专有部分。至于封闭窗户的风格和颜色,物业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最后判决购房合同中该条款无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求,吴女士可以自主封闭阳台,但风格和颜色需要物业指导下进行。

03 有话想说

讲实话,这些合同或协议,由于实在太长,加之字特小,很少有人进行细读,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如果涉及重要的规定,建议口头解释,否则很容易入坑。

此外,以笔者看来,物业之所以不同意业主自行封闭阳台,很有可能物业自己有点小猫腻,想揽下这笔大单,以统一封闭为名,指定某个单位来施工,毕竟,涉及上千套甚至几千套房子的阳台门窗,资金可不小,能赚一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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