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今针对法院就柯文哲4人交保裁定,今下午5点30分提抗告,兹将抗告理由简要说明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柯姓被告等4人犯罪嫌疑确属重大,若经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随高度逃亡风险,故除谕知被告等提出巨额交保金额外,并命被告等均应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设备监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风险,惟于被告等行动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属100%之无风险措施,且对于防止被告等与他共同被告及证人间之接触、串证行为,亦难起效用,而有妨害将来审理发现真实之诉讼目的。
二、沈姓、应姓被告于侦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实,且沈姓被告于岛内资金压力沉重,于境外复有投资置产,足认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发生逃亡情事,不仅妨害审判程序与真实发现,更严重斲伤司法公信力。
三、 原裁定指摘被告许芷瑜于本案起诉事实之涉案情节不明乙节,检察官于抗告书再度强调被告许芷瑜并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称之“爱玩的小朋友”,而是负责为柯姓被告处理私密行程及保管财务、收受金钱之重要角色。综观侦查中发现:
(一) 柯姓被告于2022年 10 月 24 日,在市长办公室内踩着飞轮见证人邱清章,邱O章将陈盈助委托代为转送之现金新台币300万元,放在市长室地板上,离去后,柯姓被告即将上开款项交与被告许芷瑜处理。
(二) 众望基金会于2022年 12 月初存入之 150 万元款项,业据证人即被告李文宗任职北捷公司董事长之秘书范雅琪证述,系被告许芷瑜将现金 150 万元拿至北捷公司楼下交付证人秘书范雅琪。
(三) 柯姓被告于2023年 3 月间,亲自前往台北市中正区醒吾大楼拜会证人“悟觉妙天禅师”之悟觉妙天,并带走悟觉妙天天交付装有现金1000万元之皮箱,柯姓被告收受该1000万元现金后,亦交付被告许芷瑜保管,被告许芷瑜再依柯姓被告指示之金额,逐笔交付被告李文宗、李文娟,以处理新故乡协会之事务。
(四) 以上事证,可认柯姓被告收受巨额现金款项后,多直接交给被告许芷瑜保管,并做后续运用处理。被告许芷瑜于犯罪事实中之角色,举足轻重。且被告许芷瑜系柯姓被告教唆逃亡在外,犯罪细节尚待缉获后厘清查明,兼衡以现今科技发达,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讯软体或透过第三人作为串证管道,故为防止勾串,即有羁押柯姓被告之必要。
四、本案柯姓、沈姓、应姓等被告之实际权势及实质影响力,均为公众周知之事实,倘渠等交保在外,恐影响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证人之陈述。例如,某证人曾于侦查中具结证述工作簿“wen”就是柯姓被告等语,惟该证人于柯姓被告交保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却否认此情,显见该证人前后陈述不一致,即为适例。
五、本署为审判程序之顺利进行,确保发现真实,依法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