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涉事男子为其危险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一案件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一记警钟。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卯某驾驶一辆宝马牌小轿车从威宁自治县万鸿城方向沿阳光大道往威宁北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威宁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红绿灯处时,因卯某醉酒,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占用左转车道直行,与同样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行驶的邓某驾驶的二轮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邓某及搭乘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受伤,场面一度十分惊险。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处置,经酒精检测后将醉酒的卯某带至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将血样送检,经检测,卯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91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行为。
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事发前,卯某在与朋友聚会时大量饮酒,却心存侥幸,不顾酒后不能驾车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执意驾车离开,最终酿成了这场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
面对铁证如山的检测结果和清晰的事故责任认定,卯某对自己醉酒后驾车引发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秉持着公正、严谨的态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卯某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安全提示
通过这个案件再次给广大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们提了个醒,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更是触碰了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制裁。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戒,时刻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审核:刘鹏 马关圆
文字:罗忠蔚
编辑:张梦瑶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