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发现辖区内部分美容店、美甲店存在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执法队员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办理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接到建议书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查看。经现场检查,执法队员在美甲店发现三张美容床及若干美容仪器,同时,店内几处崭新的宣传海报上,印有美容服务相关的广告。经询问,该店负责人称考虑到经营策略原因,店铺从开业起一直只从事美甲项目(不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近期因为生意有所好转,便决定采购几台二手美容仪尝试一下生活美容相关项目,并未意识到经营美容项目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执法队员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办理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队员还向该店负责人强调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其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美容项目。该负责人表示配合整改,将尽快前往申请办理。
后续,执法队将对责令整改的店铺及时复查,并对辖区内其他公共场所提高日常巡察力度。同时,中队也将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共同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民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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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文字/图片:成佳佳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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