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公号推文。但我觉得评优不评差,有“红榜”无“黑榜”,片面,只不过是法院系统内部小圈子游戏,自娱自乐罢了。
要是评“黑”,谁最“黑”?不知道。夏建华肯定黑。
去年我在崇川法院南通港法庭打官司。代理我父、我姑,起诉严有华。是法定继承纠纷案和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均夏建华承办。
继承纠纷案庭审,夏建华说他很忙,要写的判决书很多。案多人少应是法院实情。
那他办的无穷多的案子去哪儿了呢?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就是找不到去年11月13日下判的,我代理的继承纠纷案判决书。检索2023、2024年两年,总计就找到夏建华的三份案件判决书(两份代位析产,一份法定继承)。不是说裁判文书上网,推进司法阳光化,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进行普法宣传的吗?
夏建华裁判的大量案件判决书,去哪儿了呢?像鬼一样,一听鸡叫,一见阳光,就要消解吗?
那我就自己全面发布该案一审判决书(上诉不顶用,二审草草维持原判),作为示例,逐页点评,让大家看看,夏建华究竟是怎么判案子的,手法有多黑!
2页,3个问题。
1、“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胡说八道。只二原告的代理人我在举证,未见被告严有华有证据呈堂,他只是睁眼说瞎话,空口耍赖和进行人身攻击。是不是这么回事可核查笔录、庭审监控。
2、“王连珍于2021 年 12 月 29 日病故”,——胡说八道。自2009年王连珍病愈,至2021年底去世,她再未进过住过医院,公安机关书证都是自然“衰老死亡”。
3、“严汉书、王连珍的丧葬事宜包括严汉书周年祭祀活动均由严有华操办,所需资金也全部来源于严汉书、王连珍。”——胡说八道,严重违反社会常识,也无任何证据支撑。
三法定继承人均住陈桥,难道治丧分头办?公亲公邻当往哪家去?
二审笔录,被告代理人严敏都自认了,是三方分工合作,聚集在二被继承人住所共同操办治丧的。
只不过严汉书去世前,长子严金华和他均住院,故严汉书治丧时,严有华、严淑华均提议大哥拖着病体,歇歇,改由次子严有华牵头。
孰料,严有华借牵头治丧,把公亲公邻礼吊唁礼金全吞了,拒不公布账本帛簿,借口是,都他出资的。
而其实治丧资金来源,无从查考,因严汉书去世前夕单独对服侍他的严淑华交代的钱款,都被严有华要去接管了,公亲公邻礼金也被他控制了。
3页,3个问题。
“严汉书临终卧床期间将现金63000元和其名下的三张存单(本金分别为14462元、15495元、15000元)交给严淑华保管,并交待给王连珍今后的使用,后严淑华将该资金和存单全部交给严有华保管。其中,严有华于2016年1月15日、1月23日、2月1日分别支取上述存单,金额分别为15498.87元、14462.48元、15044元。在严汉书死后,王连珍生前,严金华、严有华从严汉书临终前留下的前述资金中各分得24000元。2016年1月15日、1月23日,王连珍合计存入银行60000元。”——胡说八道。
1、夏建华不识数,也不明物理。笔录无争议事实,严汉书去世前单独跟严淑华说箱子里有钱,后经点验108000元现金。也查证清楚,严有华接管后,和严金华平分48000元(他送24000上门给严金华),余款60000元1月份分两次存邮储银行王连珍名下(是严有华代存,而非王连珍存)。
至于严汉书农行三存单,合计45005元,是我2023年在银行查出的;听证中,严有华不承认见过、取过这些存单。
夏建华司法调查,跟银行查明都是严有华签字支取的后,他赖不掉,乃改口说都包含在108000元里。
夏建华居然直接采信反言,认定包含关系。
但该三存单中有2月1日支取的。2月1日取的农行存款,怎么包含的进1月就处置完毕的108000元呢(分掉48000元后,余款60000元存入邮储)?如果把农行存单从严汉书名下,转存王连珍名下,又有何必要跑去邮储呢?
夏建华算个账都算不清楚,违反自然规律和生活常识。就是严有华隐匿侵吞了这三张严汉书名下,凭身份证即可支取的无密存单45005元。
2,篡改时间。笔录,答辩状等很清晰,严有华接管108000元现金,和严金华平分48000元(送24000元上门给严金华),是严汉书2月1日去世前。夏建华篡改为严汉书去世后,王连珍在世时。
3、冒充严汉书发言。说“严汉书……交给严淑华保管,并交待给王连珍今后的使用”,“并交待”没这回事儿。严汉书交代这钱时,身边就严淑华一人,这是形成无争议事实的。孤证不举。严淑华没说“并交待”,即使说“有交待”,也不作数。她若作此自认,只能限制自己,效力不能及于严金华。
4页,8个问题:
1、“严汉书去世前交待留给王连珍使用的现金63000 元和三张存单,属于严汉书、王连珍的夫妻共同财产,严汉书生前已对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做出了处分,故该现金和存单中不再有严汉书的遗产份额,全部属于王连珍的财产。”,胡说八道。
前面说了,严汉书不存在“并交待”,去世前说箱中有钱时身边只严淑华一人。这种情况,没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随便说了什么,都不构成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之类。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只能作为他的遗产处理。《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此后王连珍从该财产中分给严金华、严有华各24000 元,系王连珍生前处分,该 48000 元也不属王连珍的遗产。”,胡说八道。
严有华和严金华平分48000元(送24000元上门给严金华),经查证当年严金华银行存款,属实。但,这只能形成二人平分48000元的证据事实,并不能形成“王连珍生前处分”的案件事实。没任何证据证明王连珍处分的。严有华信口雌黄王连珍交代这48000元买车库;但2016年,谁家都没卖车库。是严有华擅自处分并胡扯蛋。
3、“王连珍生前系农民,养老金收入极其有限,当时王连珍也没有发生额外的经济来源。”,胡说八道,严重违背事实,违反社会常识,并打南通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沈雷以及人社局的脸。2012年拆迁(沈雷任职老港闸区委书记及南通副市长时的事)起,王连珍就是拿人社局退休工资的城市居民,工资卡流水和笔录均反映王连珍晚年工资在两千多元,且笔录中被告自认收走王连珍工资卡后,每月只丢给她1000元生活费。
什么叫“养老金收入极其有限”?写判决书就如作诗,名词多动词多才是好;形容词多副词多,必有猫腻。
4、“对于严有华在王连珍生前取出的王连珍银行存款,严有华称已经全部用于王连珍的生活和严汉书的祭祀等,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母子关系,平时由严有华打理王连珍的生活开支,结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结余,王连珍未要回,那么应当推定为赠与……”
夏建华又在代严有华主张。严有华根本就没主张这钱用于王连珍的生活。工资扣除生活费都有结余,哪里用得到存款?
5、严有华主张的是用于严汉书一周年治丧和90周年“阴生”治丧了。可取款时间是2017年1月26日和3月17日,严汉书一周年治丧在前已经发生——1月20日(腊月二十三);90周年“阴生”更远在2019年夏天(虚岁)或2020年夏天(周岁),时间对不上。他就是监守自盗,借保管而隐匿侵吞,第一次听证时都不承认见过存单。
何况,二原告根本不记得办过90岁“阴生”,其时间都一半概率在疫情期间,根本办不成。再有,大操大办这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夏建华凭严有华的空口胡咧咧,就直接全盘采信。
关于治丧收支问题,和遗产的法定继承问题,本身就是两回事,法律关系不同。我强烈反对并案审理,夏建华凭什么理涉?
治丧收支纠纷问题,司法实践中就三种处理方式。
一,有人反对理涉,就不得并案理涉,只能是另案处理。二,同意并案情况下,账目不清,就直接公亲公邻礼金抵扣治丧费用。三,同意并案,且不理会礼金前提下,各方平摊的治丧费用,仅以人社局丧葬补助单上,明确的丧葬补助数额为限(不兴大操大办)。
此外,像严有华空口主张的90周岁“阴生”之类不必要明目治丧,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不予理会。
夏建华倒是发明创造了第四种判法,历次治丧公亲公邻礼金预估不下二十万元全归拒不交账的严有华所有,而治丧费用则由着他不提交任何证据,张嘴就来的从遗产款里列支。南通市崇川法院,咋不把夏建华的这一独步天下,全国无二的发明创造,上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呢?
6、说“平时由严有华打理王连珍的生活开支”,胡说八道。他只是收走王连珍工资卡,每月丢给她1000元而已。他妻女长期随女婿住北濠桥,带下一代,他自己虽住陈桥但长期在外缠访。日常照顾王连珍生活,买菜啥的,均是严淑华,并从这1000元里报支。
7、“结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结余,王连珍未要回,那么应当推定为赠与……”,荒腔走板到无以复加。笔录三方无争议事实,二老未对任何一个子女赠款。严有华都不主张存在赠与,要你夏建华赠与?何况,赠与事实推定,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怎么排除严有华监守自盗的可能性?南通市法院一系列类案裁判,这种情况都不好推定赠与,钱款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处理。
8、“办理丧葬必然会发生费用,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王连珍临终前三天留下的上述13000元用作丧葬开支,尚在合理范围之内。”——前面就说过了,在我反对并案情况下,夏建华无权理会治丧收支问题,只能建议另案处理。
办理丧葬必然发生费用,但也必然收取公亲公邻吊唁礼金。王连珍治丧,2021年底出殡和2022年一周年治丧,均在社会面管控期间,礼到人不到、礼到人就走情况普遍。以一周年为例,一条龙流水席,全部就三桌办人吃饭。礼金收入覆盖支出都大有结余。
第5页,2个问题。
“原告要求被告少分遗产,鉴于对严汉书、王连珍的生活等开支平时由被告帮助打理,根据生活常理,难以认定严有华存在侵吞、隐匿严汉书、王连珍的财产等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少分遗产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1、严汉书“生活等开支平时由被告帮助打理”,胡说八道,根本就没这回事。
二审期间,被告严有华代理人严敏都自认了,严汉书晚年生活自理,没人碰得到他的钱。一审期间 形成的无争议事实,他去世前夕交代箱里有钱,对象唯一——严淑华,也不是严有华。
2、利息问题,南通中院一些列类案中,都是支持的。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看到这,有心的读者可能好奇,二原告的提请分割的款项,是377328元,但夏建华的判决书,除判决第一项,判分割的抚恤金等73972元,以及判决书中回应到的108000元(严汉书遗留现金。但夏建华乱算账,把严汉书农行三存单45005元也算进去,算成包含于108000元了)、13000元(王连珍遗留现金);另外还有137531元的差额去哪儿了?
附加问题一:
我提交王连珍名下两张被支取农行存单信息,申请他司法调查,他根本不理睬。举证要求核对王连珍工资卡收支差,不理睬。要求根据陈桥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关于王连珍股权分红的书面证明,分割股权和分红,他根本不理睬。漏查漏判,判决书里不作任何回应。
附加问题二:
夏建华为什么这样干?一审结案后,我调取法院卷宗,才发现夏建华黑箱操作。
1、严有华去年5月19日首份民事答辩状,已经自认我姑姑严淑华扶养老人了,但夏建华藏起来,不送达给我。当日的听证,严有华虽承认我姑姑长期扶养老人,但他的观念是出嫁女不能分家产,被夏建华批评了。
2、后来,他就改口炮制伪证,主张我爷爷奶奶都他一人白天黑夜扶养的。包含这份伪证在内,严有华总计提交11页13分所谓证据,均主观言辞类。但夏建华都藏起来了,不经过证据交换、当庭质证、证人出庭接受调查询问,就直接采信了。
而严有华本身就是个历来颠倒黑白、睁眼说瞎话,并习惯性血口喷人的渣滓无赖。他指一违建,虚构我曾祖父严兆林的遗产房,自2012年拆迁以来,讹诈崇川区政府及陈桥街办130万元就没停歇;我奶奶2009年生病,他医药费不肯支持分文,都我爷爷出的,因为发生了院,他就打第一家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意,无视术前告知上有我爷爷及他,或我姑姑及他签字,诬陷医生隐瞒病情,擅自手术,把医生治疗我奶奶,颠倒黑白说成损害我奶奶,讹诈医院近59万元,也是折腾了十多年。
前段时间,我去调取了他诬陷医生、讹诈医院的2014年、2015年法院卷宗,正好起诉状是手写的,提取到了字迹样本。经过比对,肉眼即可识别,继承纠纷案中,被夏建华隐匿、但又采信的《证明》,都严有华自写自画的。一部分“签名者”如马小琴、戴志华等,说不知情,是严有华冒签的;还有一部分如陈志祥、李长英、陈丽(大名鼎鼎的郑德泉的老婆)等,都是他十多年的缠访户同伙或同伙家属。陈志祥和他一样,也是无理取闹讹诈政府房产的“讹诈犯”,还是省里都挂了号的。这些人跟我爷爷奶奶晚年生活,没有关联性。
难不成夏建华又搞创新,给崇川法院立了新规矩,允许当事人自写自画给自己作证了?审的什么日娘的案子!
夏建华审案的荒腔走板,令人发指。另案——房产案,我案由和诉请写得清清楚楚,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
我爷爷2016年初去世,关于房产的公证文书,也落到严有华手里。他占了房产,造谣我奶奶把房产处分给了他女儿。我不理会他。因为我离职2015年初回南通,我爷爷和我有过口头交代,说是房产给我父亲严金华,及严有华。我奶奶2021年底去世后,严有华攥着文书,不交出,霸着房产不分割。
我后辗转至崇文路南通市公证处总部,调取到公证书副本,一看,是份赠与合同。
此类文书,一般就三种,公证遗嘱、公证分家析产协议、公证赠与合同。案涉房产,是我爷爷奶奶奶有的,并非我爷爷奶奶和子女共同建构的,所以,该文书不是分家析产协议。
但夏建华偏偏乱改案由为分家析产协议,说什么我诉请不明确,拦着不让我根据公证赠与合同,基于严有华的一系列侵犯赠与人近亲属的恶行,行使法定撤销权,调整案涉房产的份额,分出一定份额给扶养我奶奶多年的姑姑。
我爷爷奶奶均不存在赡养问题,自有工资。
至于扶养,我爷爷晚年日常也是生活自理的。
我爷爷去世后,我奶奶是个从自理到需要扶养的过程,主要扶养人是我姑姑。
我因法定继承纠纷案,夏建华乱判(未见严有华呈堂任何证据,他却能赢全部遗产款),而房产案,他又继续胡搞,就在是否请他回避问题上,和他发生口角(不会审理,就滚蛋)。我准备申请换陈将华法官来,他还和我叽叽歪歪。我就暂且忍耐,三十六计走为上,撤诉了。案涉房产,被严有华控制至今继续贬值着。
12月29日,我看南通中院公号推文,刘坤院长在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评论版刊文》,就在琢磨,这是假把式,还是动真格?
文中提到:“在实践运行中,目前还存在横向管理不够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纵向管理不够导致审判监督职能落实不力,法官能力参差不齐、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问题。”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夏建华就是劣质法官的典型。反智,荒腔走板。
他判案,判决书和证据、笔录,是里外两层皮的,他是敢于脱离司法程序里形成的证据和笔录,而根据司法程序之外,他隐匿起来的,不具有证据资格的“伪证”,就随心所欲的胡咧咧,瞎推定,瞎裁量,瞎写判决书的。也不知道他这几十年的法官生涯是怎么混过来的。不过也不奇怪,两区合并前,他是老港闸区法院的;而拆迁前,老港闸区大面积是农村。他那点三脚猫本事,糊弄糊弄弄农民伯伯,勉勉强强还应付得过来吧。
庭审中,夏建华跟我吹牛皮,案子多,案子忙,会推定,要忙写判决书云云的。判了那么多案子,判决书去哪儿了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23、2024两年范围,也不过只看到三份。这正反证了,夏建华判过的案子,见不得光,怕晒太阳的。此中有商机!谁对夏建华的判决不服,准备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可以来找我。我不是律师,但可以给我赚点代笔劳务费。
我给《光明日报》这样的央媒涂鸦刑事案件评论,都是短平快稳准狠,手起刀落不;跑去南通港法庭打两个芝麻绿豆小官司,居然吃夏建华这个无法无天法官的瘪,如何咽得下这口恶气!
刘院长脱胎于论文的大作,最后说:要“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与违反审判责任,注重评查结果深度运用,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是不放空炮,动真格的。我建议,先拿夏建华这老小子祭旗!开刀!
今年有几个地方,发生了恶性事件。11月14日,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表态:“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行动,扎实开展涉检信访和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加强风险隐患源头防控。要以‘如我在诉’意识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坚决防止因司法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产生新的风险。”这个表态我很喜欢。希望法院系统也是同一态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击穿,是不得了的事。而夏建华式乱判案法官,就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风险源”。
夏建华判的,我所举例示众的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得太恶劣了。
第一,违反司法程序,在被告严有华未有证据呈堂情况下,隐匿并采信其自写自画炮制的伪证判案子;违反证据规则,在原、被告三方均不主张赠与的情况,乱推定赠与遗产款;混淆法律关系,无视当事人反对,强行并案,以无凭无据空口乱报的治丧费用的抵消遗产款,而把礼金都留给对方当事人;乱算账、漏查、漏判不回应等等,违背了法官的司法专业要求。
第二,在一个法定继承案中,驳回二原告依托证据提出的全部遗产款分割诉请,全判给被告,背离了法定继承纠纷案,遗产均分的一般性原则。
第三,老二得全部遗产款,老大分文无得,放任“小宗吃大宗”,背离了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习惯法。
第四,二老一个一向自理;一个是从自理渐进到需人扶养,而主要扶养人是我姑姑。夏建华判我姑姑没得分,背离了男女平等原则,和主要扶养人可适当多分的遗产分割原则。
第五,不经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接受调查询问,就黑箱操作,悄摸悄摸的采信资深渣滓无赖缠访户严有华,纠集其他渣滓无赖缠访户,顺手牵羊居委会红头信笺炮制的伪证,岂不等于,司法确认渣滓无赖缠访户,已对居委会抢班夺权了?这不啻是助长“信访不信法”,挖法院自己的墙角,挖法治社会的墙角。
夏建华枉判之责,不容轻轻放过。除非赶紧打保告退休回家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