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丽江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包括“持续优化购房政策、多渠道促进住房消费、优化土地和规划审批、强化服务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等4个方面内容,共17条措施。具体如下: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政办发〔2024〕34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江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决策部署,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降低存量贷款利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强因城施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24〕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优化购房政策
(一)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调整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引导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组织商业银行落实调降存量房贷利率政策,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存量房贷利率降低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自2024年10月12日起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统一为不低于15%。每笔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意愿,与客户协商确定。
优化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可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
(三)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持续开展“组合贷款”“商转公”“商转组”业务;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9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夫妻只有一方或单身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已生育二孩、三孩并且至少有一个为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10%、20%。
新增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异地缴存人在丽江市辖区内购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必须具备丽江市本地户籍。
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二、多渠道促进住房消费
(四)继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购买丽江市中心城区(含玉龙县城)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按所购买房款总价的0.5%测算作为购房补贴标准,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生育二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丽江市古城区或玉龙县)按照所购买房款总价0.8%给予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丽江市古城区或玉龙县)按照所购买房款总价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玉龙县、古城区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各县(区)按实际制定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发放时间),市级财政按照县(区)最终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30%对县(区)政府给予奖补。永胜、华坪、宁蒗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按上述政策实施的,市级财政按照30%的比例予以奖补。
(五)鼓励高端人才购房
持有“兴滇惠才卡”“丽江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职工家庭,以及由市、县(区)政府认定的中央定点帮扶、沪滇协作帮扶高端人才,教育医疗领域名师、名医,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建设高端人才家庭,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六)推动商品住房“以旧换新”
鼓励支持老旧住房“带抵押过户”,充分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加快实现“带押过户”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在促进旧房交易的同时,通过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和契税、个税减免政策有效增加人民群众的不同居住需求,促进一手、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七)引导和鼓励重大工程搬迁人口进城集中安置和购房
有序引导重大工程搬迁人口、生态搬迁人口、地质灾害点搬迁人口等向城镇集中安置。大力推动货币化安置、房票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采取“以购代建”方式采购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源。各商业银行要继续用好“农民安居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鼓励商业银行根据搬迁地区和家庭实际需求,提前介入,摸清底数,积极创新开发优惠移民购房的信贷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根据移民申请对具备移民资格的家庭购房予以贷(借)款优惠政策支持。
(八)多渠道开展旅居房地产精准营销
结合宣传、文旅等部门开展的“舍不得的丽江”品牌创建行动,延伸“舍不得的丽江”品牌形象,增强“舍不得的丽江”品牌国际传播力,针对不同国家地区,制定“私人订制”的营销计划。构建丽江国际“朋友圈”,统筹组织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积极参与,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做好城市与项目的一体化营销。抢抓重大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人才人员大量涌入的机遇,面向目标客群开展精准营销。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讲好丽江故事,积极推进现房销售,稳固市场预期,促进市场销售企稳回升。
(九)通过盘活存量商品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摸排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况,收购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对于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严格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对改建商业、办公等用房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证明的前提下,享受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等优惠政策。
三、优化土地和规划审批
(十)合理确定土地供给
加强房地联动,根据片区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设定竞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在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企业申请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部分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企业承诺书可先期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相关部门再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十一)盘活闲置存量土地
积极争取资金,在遵循企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下,按照先易后难,合理价格收购企业无力开发的整宗或部分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法定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支持县(区)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项目。落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有关政策,盘活存量土地,增强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
(十二)支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
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建设生态小区、第四代建筑等优质住宅项目。对于已取得土地尚未开工的项目,鼓励改建为高品质住宅。充分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更好满足高品质住宅和“旅居云南”等产业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允许优化调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提高居民商品住宅得房率。
(十三)加强住宅用地规模开发引导
住宅项目开发的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30亩。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达不到规模的零星住宅用地,鼓励与周边相邻住宅用地、原有住宅小区进行整合,达到用地规模后实施住宅开发;不具备整合开发条件的小宗地块,按照城市功能需求,鼓励实施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停车场、公共公益、商业服务等补足城市短板、完善城市功能项目。
四、强化服务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充分发挥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快贷原则,确保将有融资需求的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将“白名单”机制逐步作为合规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推动更多房地产项目进入“白名单”。提高“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指导银行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缩短审批和放款时限。强化政银企对接,各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定期组织会商,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合力解决制约贷款投放的问题,促进“白名单”项目尽快放款。
(十五)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总用地规模大于30亩、建设周期超过2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经批准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项目在满足公共设施配置的基础上,可依建设方申请调整分期规划验收。在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房。
(十六)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民生优先、群众办证与追缴企业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分类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属地政府研究确认的历史遗留产权办证问题,可经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产权清晰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鼓励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全面实施“多测合一”,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前介入,逐步实现全部新建商品住房合法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十七)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
新出让土地要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前期开发,达到“净地”要求后方可出让。已出让土地应按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争取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措施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丽江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前期已出台措施中,有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