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1264号)
一、当事人: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兴二路13号
二、基本情况
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升公司”)参与了“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医用气体供应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200029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联升公司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代表人赵某,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本项目某投标供应商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联升公司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联升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联升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4,800.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