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今天下午,天津城市管理公众号发布“供热交费 温馨提示”——
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天津市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因逾期交纳而产生的违约金,建议您在12月31日前,到您小区所属的供热站或者供热服务营业厅,及时交纳2024-2025采暖期的供热采暖费,也可拨打供热服务热线咨询网络交费方法进行交费。
如果您不清楚所属供热站或者供热服务营业厅具体位置或者联系电话,您可以拨打所在区的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编辑 | 马媛
综合 | 天津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