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正常从事工作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退休老人到底能不能主张“误工费”呢?来看宜阳法院受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某日,已经退休的老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在转弯时与小王驾驶的汽车相撞,老李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老李将小王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庭审中,针对老李提出的“误工费”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表示异议,认为老李已经退休没有工资收入,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老李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两万余元。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张海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相关条款未对误工费的支付设置年龄门槛,条款本身强调的是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应得到赔偿。误工费的核心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而非基于受害者的年龄进行区分。

在本案中,虽然老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合老李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能够证明其在本次事故前具备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故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杜旭燕)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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