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江苏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菜市场查获陈某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并盖印章的羊肉。
检查过程中,陈某某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大丰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陈某某于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村民处购进未经检疫6只活羊,共计重量270公斤,收购价格为30元/公斤,并在自行屠宰后对外销售。后以6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羊肉45公斤,总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获利180元。
市监局对陈某经营的羊头、羊肉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
11 月 24 日,陈广芳提交由村委会及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的《情况说明》,表明家中老人患淋巴癌晚期,经济困难,希望从轻处理,并承诺不再犯。
最后,大丰区市监局本着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陈某家庭特殊情况,“酌情”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为什么说是“酌情”呢?原因是在2024 年 1 月 18 日,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告知书,拟没收未售的 6 只羊头、4 只羊及违法所得 180 元,罚款 130180 元。
后因为羊肉检查合格,大丰区市监局才将罚款降低至了10000元。
陈某不服,于 5 月 6 日起诉至法院,认为处罚对经营数量认定有误,过罚失当,自己恐 “因罚致贫”,请求撤销处罚。
结果盐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陈广芳诉求。
其实,陈某未经检验私卖羊肉的确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只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陈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也不至于被罚100000元如此之重,特别是,陈某是帮患癌的顾某忙,顾某急需用钱才帮忙卖羊,涉案羊主顾德兰在处罚期间病故,其弟顾德奎也说明是为给哥哥治病才卖羊。
所以说不管是大丰区市监局,还是盐都区法院,都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因为对于陈某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该条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丰区市监局和盐都区法院,都是片面的看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款,就机械的做出了判断,此等行为,不仅没有社会主义的人性,更是丢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因为,就这一项处罚,就会将两个家庭置于无法生存的地步。如果法律就是要让社会底层人无法生存在这个社会,那么这样的法律,和机构就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