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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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碰到莫名其妙成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有的甚至因此被列为被执行人而被限制高消费。

那么,如果被“冒名”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该如何处理?

一、向审批部门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审批部门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审批部门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当事人申请笔迹或指印鉴定或审批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笔迹或指印鉴定的,可以由审批部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违法线索,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启动笔迹或指印鉴定程序。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要求审批部门撤销冒名登记的,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报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依法立案。经调查身份信息被冒用事实成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冒名登记的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

被冒名登记人提起行政诉讼,不以向审批部门先行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为前提,如果审批部门已就冒名登记事项展开调查但尚未出具处理意见时,当事人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程序尚未终结为由不予受理。

(二)对于确已超过五年法定起诉期限的处理

对于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冒名可能性较大的登记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的调查处理程序或由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开具调查令等形式予以协助。

经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冒名登记事实成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登记。

五、不服法院判决的救济途径

被冒名登记人不服人民法院涉冒名登记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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