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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又有新动向
记者12月26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等十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持续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和素质,优化专业技术人才结构,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
《通知》明确,经济、统计、审计、自然科学研究等4个职称系列,根据国家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加快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求,试行评聘分开。具备正高级评审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试行评聘分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学中心、创新高地、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点、省级以上科创平台等高层次人才富集的平台或团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试行评聘分开。
根据《通知》,卫生、工程、农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出版、新闻、翻译、文物博物、图书资料、艺术、档案、体育、播音主持、工艺美术、公共法律服务、实验技术、律师、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等22个职称系列,一般可以选择1至2个用人单位试行评聘分开。试点单位个数、名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商省人社厅,结合用人单位意愿和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推荐意见,根据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规模及岗位管理、聘用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确定。
《通知》指出,试行评聘分开的职称系列、自主评审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全部职称系列(含主系列和辅系列),不受空岗限制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竞聘上岗和申报上一级职称。对没有试行评聘分开的职称系列和单位,进一步完善评聘结合的实施方式。一是放宽岗位申报限制。各单位可按推荐数比空岗数不高于3∶1的比例推荐申报人员参评,评审通过人数可以不受单位空岗数限制,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人员,可以不占单位空岗推荐额度申报。评审通过人员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三是探索由县(市、区)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把握、调剂使用县(市、区)级及以下用人单位空岗。四是对高层次人才、专家人才,符合“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设岗位等相关规定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和聘用。
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和素质,优化专业技术人才结构,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现就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统计、审计、自然科学研究等4个职称系列,根据国家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加快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求,试行评聘分开。
二、具备正高级评审权的自主评审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试行评聘分开。
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学中心、创新高地、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点、省级以上科创平台等高层次人才富集的平台或团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试行评聘分开。
四、卫生、工程、农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出版、新闻、翻译、文物博物、图书资料、艺术、档案、体育、播音主持、工艺美术、公共法律服务、实验技术、律师、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等22个职称系列,一般可以选择1至2个用人单位试行评聘分开。试点单位个数、名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商省人社厅,结合用人单位意愿和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推荐意见,根据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规模及岗位管理、聘用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确定。
五、试行评聘分开的职称系列、自主评审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全部职称系列(含主系列和辅系列),不受空岗限制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竞聘上岗和申报上一级职称。
六、对没有试行评聘分开的职称系列和单位,进一步完善评聘结合的实施方式。一是放宽岗位申报限制。各单位可按推荐数比空岗数不高于3∶1的比例推荐申报人员参评,评审通过人数可以不受单位空岗数限制,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人员,可以不占单位空岗推荐额度申报。评审通过人员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三是探索由县(市、区)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把握、调剂使用县(市、区)级及以下用人单位空岗。四是对高层次人才、专家人才,符合“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设岗位等相关规定的,不受岗位结构比列限制评审和聘用。
七、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评聘质量。认真抓好《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压实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查推荐、评委会政策性审查、评委会评审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职称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强化用人单位岗位管理考核,建立完善能上能下机制,确保人岗相适。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时报
编辑:周天贵 ▏责编:李云侠 ▏编审:何 欢
终审:叶启伟 ▏监制:马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