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不知不觉又到年底,各大企业正举办年会。日前,杭州一位女员工因“不想跳舞”被辞退,话题引发热议。王女士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门店做美容师。

1月中旬的一天,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王女士于晚上9点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理由是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但她很疲惫,且跳舞一事也没提前通知,于是就直接回家了。(12月25日极目新闻)

女员工拒绝年会跳舞被辞退,该事件引起热议。由此可见,在个别企业,动辄对“打工人”挥动职场“大棒”,已经成为一种“乱舞”“乱象”。

公司可以动员员工参加年会,但不能硬性规定必须参加,因为这不是工作本身的内容。公司也可以从“企业文化”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如果员工确实有事不想参加,或者没有兴趣参加,公司也应该尊重其意愿。就算因此对员工作出惩罚,也绝对不能成为辞退的理由。

如此小题大做,显然已经把员工当成必须臣服于公司的“仆从”,把劳动合同当成了“卖身契”,否则不会如此简单粗暴地对待员工。

在该事件中,员工之所以不想参加年会跳舞的排练,首先是因为她已经连续工作了12个小时,已经很累了。可是,公司却突然通知她参加排舞,就属于欺负人了。在这种情况下,她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直接回家,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第二天,王女士去门店上班时,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经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下沙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从领导安排。经理还表示,“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辞职。没想到,公司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条出人意料的辞退公告,上面列明了3条辞退理由:1.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2.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3.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所谓“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就是无论公司做得对不对,有没有欺负员工,员工都只能百分之百地接受,不得反驳,更不得反抗。所谓“对顾客不负责任”“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纯属“莫须有”。倘若该员工真的长期如此,必然经常遭到顾客投诉,公司也早已将她辞退了,又怎么可能等到她“顶撞”领导的时候,才突然发现她的问题?

涉事公司之所以辞退该员工,只有一个原因,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而不管公司的安排是不是合法合理,不管“门店主任”的做法有没有问题。只要“不服从”“不臣服”,就一律辞退,哪有什么道理可言?

该员工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叫企业文化建设。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该员工连续上班12小时,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

公司在她下班后还要求“加班跳舞”,就侵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违反劳动法。明明是公司有错在前,却恶人先告状,反而以员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将其辞退。这种公然违反劳动法,公然欺负员工的做法,怎能容忍?期待有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置,给员工和社会一个交代。(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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