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本报从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8•13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据调查报告披露,2024年8月13日,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涉事设备为电动单梁起重机,操作人员鲁某文。经查明,2024年8月13日9时40分起,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刮边工鲁某文在车间操作起重机在刮边工段进行刮边作业。10时07分许,当鲁某文站于3#、4#放卷机之间,使用C型自制刚性吊具钩挂3#放卷机涨缩卷筒上最外缘的一捆松散钢条卷,在操作涉事起重机进行此捆钢条卷的拆卸工作时,3#放卷机被拉离地面并倾倒,将鲁某文压在3#、4#放卷机之间,造成鲁某文胸部被挤压受伤。10时46分许,120到达现场,将鲁某文送至医院接受治疗。12时许,鲁某文抢救无效身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鲁某文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站立在3#、4#放卷机之间具有被挤压风险的区域(间距仅约1m)内操作起重机,吊钩下使用与作业工况不匹配的C型自制刚性吊具,拆卸3#放卷机已松散的钢条卷,导致其被失稳倾倒地放卷机砸中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还指出,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并阻止鲁某文在危险区域进行起重机作业。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危险区域未进行划定并设置警示标识,未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调查组给出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本报注意到,有3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华,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厂长何某林和副厂长秦某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福安市青航金属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进行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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