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7日下午,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市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本次论坛还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做主题发言,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黄永维,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点评、与谈。
本次论坛受到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律新社等机构的支持,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六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1.7万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朱勇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谢主持人!祝贺星来律师事务所乔迁新居!刚才聆听了张建伟教授的精彩发言,内容图文并茂,从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到审辩冲突的来龙去脉做了深刻剖析,使我受益匪浅。依照我们“刑辩十人”轮流发言的既定顺序,这次我有幸作为首位发言人,抛砖引玉。接下来我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就构建良性辩审关系分享一些个人的体会与建议。
一、辩审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在我个人25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感受中,我觉得辩审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我2000年从事律师行业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模式,辩护律师更关注的是如何在法庭上战胜公诉人,就好像拳击手将注意力都集中在对手身上,对赛场的裁判不太顾得上。因此,在那一阶段控辩冲突成为法庭主要焦点,辩护人认为只要战胜了公诉人,法官就会判辩护人赢,辩审之间基本没有冲突。
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我感觉进入了第二个阶段,那就是大家都开始重视说服法官的重要性。辩方认识到法官在案件判决结果中的关键作用,因为即使律师在对抗中战胜了公诉人,法官不认可也不行,因此,辩护效果从追求战胜公诉人转向了说服法官,希望法官能认可辩护理由。为此,辩方通常追求以理服人,在有“求”于法官的情况下,不会考虑去与法庭发生冲突。
而现在,我看到辩审关系的第三个阶段正在萌芽,或者说出现了这种迹象,那就是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在无法说服法官的情况下开始试图制约法官。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律师感觉无论如何摆事实讲道理,都难以获得预期结果,因此律师试图通过一些办法制约法官,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当前的辩审冲突问题。
二、辩审冲突的类型、表现和原因
辩审冲突可以从空间和内容两个维度进行分类。从空间上看,可以分为庭上冲突和庭外冲突;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程序冲突和实体冲突。程序冲突的最终目标仍是实体冲突,即追求实体判决结果。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集中在程序中的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以及二审是否开庭等问题上,这些问题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引发冲突。
辩审之间的理性冲突是天然存在的,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而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保护人权,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更侧重于打击犯罪,因此辩护人和法官之间存在一定的天然的对立性。这种对立是合理的,律师的合理诉求和相关表现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这个“冲突”不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辩审冲突。
今天我们关注的辩审冲突是那些不理性的冲突,是那些应当被避免的冲突。从辩审双方的关系来看,法官审案,掌握话语权,辩方为了案件获得有利结果,显然是不愿意、更不可能主动与法官发生冲突的,因此,现在发生的辩审冲突是不合逻辑的。据观察,这类冲突主要发生在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因此,我认为目前辩审之间还是局部的冲突,并非双方发生了大面积的根本冲突。
关于这类冲突的产生原因,个人认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部分律师从说服法官的初衷转向制约法官,这是无奈之举,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和律师对公正判决的需求与对法官的失望之间的矛盾。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关于辩审冲突的具体原因,个人认为是刑事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至今未能建立和落实。在发生冲突的这些个别案件中,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特征,就是往往都存在未审先定的迹象。辩方期盼法官主持公道,希望法庭起码给辩方一些争取“翻盘”的机会,比如要求(二审)开庭、同意证人出庭、调取核实证据、重新鉴定,律师在庭审中揭露案件事实、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但这类案件的审理法官自身审判权力不够、对案件的话语权不足,个别案件的法官在审理中执行上级意志,不愿庭审中节外生枝,出于对案件审理效率的焦虑以及对案件审理结果的担忧,对辩方的程序权利不予重视甚至进行排斥,极易与辩方产生冲突。这之中有律师辩护方式方法不当的问题,但根本原因是法官审案失去中立性。
三、从辩护角度构建良性辩审关系的五点建议
构建良性的辩审关系,需要辩、审双方共同努力,今天我主要从辩方律师的角度谈几点意见,探讨一下如何从我们律师自身的方面加强自律、改进方式方法,促进辩审信任,使辩审关系走向良性发展。
第一,辩护人应当明确自身定位,这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基础。从法律地位上讲,控、辩、审三方是平等的。但在案件审理中,从具体身份关系的角度看,法官是裁判者,拥有裁判权,辩护人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行使的是请求权,辩护人应认识到自己是请求法庭给予公正判决的一方,在这一点上与法官并非平等关系。从法庭审理程序的角度看,法官是法庭的指挥者,律师(包括公诉人)是受指挥者,应当尊重法庭的秩序。因此,作为辩护人,要找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说服者”的角色定位,精准的把控自己的行为,以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和方式开展辩护工作。当然,法官也应该做到裁判中立,不偏不倚。
第二,辩审双方相互尊重,这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前提。尊重是双向的,从辩护律师角度而言,应做到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尊重法律,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应当为迎合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故意误解、曲解法律,更不能自己“创设”法律;尊重法庭,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载体,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持法庭秩序,有良好的司法礼仪,避免“闹庭”。律师应当成为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者、守护者;尊重法官,要尊重和服从审判长作为庭审指挥者的司法权威,不应把法官预设成对立面,不应故意对抗和为难法官,不应把攻击法官当成主业,要把说服法官作为目标。当然,法官也要尊重律师的辩护权,依法推进庭审。
第三,律师应加强自律,规范权利的行使,这是良性辩审关系的驱动力。辩护活动不应突破法律规定和执业边界,动则诉诸舆论炒作、搞行为艺术吸引眼球等手段,只会加剧辩审冲突,对辩护无益。律师在辩护权利行使和表达方式上应注意场合、方式和分寸,不应吹毛求疵、“伪较真”,不可让辩护成为秀场表演,不把法庭做为炫耀的舞台。实践中,律师滥用辩护权利有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禁止性规定,这个就不展开讲了;二是随意解释法律甚至创设法律,不当扩大权利使用范围。比如我看到有报道说律师提出法官回避的理由是因为这个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这显然不能成立回避的情形;三是不注意方式方法。律师对案件当然应该据理力争,但也要讲究表达艺术,更不能因为理由正当就违反规定,导致从主动走向被动。比如辩护人不经法庭允许随意发言,本来可能是很好的辩护理由,但由于举动不当导致法庭的反感,甚至产生冲突,使辩护理由得不到重视和采纳,非常可惜。当然,与此同时,法官也应该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双方相向而行。
第四,律师应提升自身的辩护业务能力,成为法官审案的有效助手,这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内核。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充分的辩护理由和对当事人真诚的服务态度赢得法官的认可。律师通过有效的辩护为法官审案当好助手,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是法官所欢迎和期待的,可以说,律师提升自身辩护水平,以实力取胜,才是辩护的王道。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即使达不到最好的效果,也有可能通过律师的坚守与努力感动法官,博得同情,为被告人争取到尽可能轻的结果。当然,在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的情况下,法官也应该重视倾听和采纳律师意见,做到兼听则明。
第五,完善监督机制,使辩审冲突解决走向规范化,是良性辩审关系的保障。最后我想说的是,构建良性辩审关系,除了辩审双方相互尊重和共同努力外,还应完善监督机制,为辩审冲突提供解决的出口,使冲突解决走向规范化,这是发展良性辩审关系的保障。
以上是我从辩护角度对构建良性辩审关系的一些看法,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证据辩护实务:原理与方法”“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九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