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在西安灞桥区一名4岁男童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恶犬袭击,等家人赶到事发现场时,孩子受伤严重,已经陷入昏迷状态。(此前报道:)
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如果男童的伤情构成重伤,且郭某主观存在过失,那么狗主人郭某或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男童的伤情构成轻伤,经警方调查,郭某主观存在故意,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某明知郭某涉嫌犯罪,而刻意掩盖事实,做虚假证明,张某则涉嫌包庇罪。 郭某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的规定,郭某还需向男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从全国范围来看,恶犬伤人的时有发生,光是我们在节目当中就提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一方面,是有些人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而这些犬只的攻击性也比一般的宠物狗要高出很多。
另一方面,是有些人对自己饲养的犬只缺乏起码的管束,这也让犬只伤人的风险大大提高。所以,通过这些惨剧,我们更应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对人们的养犬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
首先,规范养犬这件事并不是“无法可依”。随着饲养宠物犬这件事情变得越来越普遍,全国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就拿西安市为例吧,1995年的时候就出台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并在此后进行了四次修正。
条例当中,对于养犬的登记管理、犬类的预防接种、养犬行为规范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感觉:这些规定,往往只能约束那些本来就守规矩的人。
我们经常能够在公共场所看到,有些狗主人遛狗的时候不牵绳、不戴嘴套,放任它们四处狂奔,还总会美其名曰“我家的狗不咬人”;还有一些的不负责任的狗主人,对自己的宠物狗进行遗弃,让它们变成流浪狗,对人们的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然而,上面提到的这些行为,如果不造成恶劣的后果,狗主人很难受到相应的惩罚。
当然,养犬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背后是有一些客观原因的。比如,监管部门缺少人手,无法全面掌握辖区内宠物犬的饲养情况;再比如,严格执法需要付出的成本过高,还往往会面临着“法不责众”的困境;此外,小区里的保安或者其他业主,碰到违规养犬的情况,往往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并不会向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但是,不管有再多的客观原因,规定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就会制造出“恶犬伤人”的潜在风险。我们不能总是等到惨剧发生之后,才意识到之前的工作没有做到位。
所以,我们今天的话题,看似是在讨论“狗”的问题,但最终,这些问题都要落在“人”的身上。对于狗主人来说,应该增强自己的责任感,牢牢牵住手中的绳子;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更应该做到严格执法,监督那些不负责任的狗主人,让他们时刻牢记心中的“绳子”。最后来听一听评论员周硕的观点。
评论员周硕——
随着近些年几起恶犬伤人事件,相信公众已经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比较清楚了。一般而言,饲养宠物致人伤害,适用法律里面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一般而言,法律是过错责任,有多大的错误,承担多少责任。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用管责任大小,先推定你全部责任,再由你去举证证明,自己可以减轻责任。所以,养宠物本身就要承担一些风险。当然,如果该做的都做好了,宠物伤人的可能性本来就会大大降低。
新闻当中看到的所谓恶犬伤人事件,就是因为狗主人,该做的都没做。第一,恶性犬本来就不允许饲养,偷偷养了,自己又训不好狗,当然就会出现问题。第二,不栓绳,假设栓绳了,狗主人对狗有个束缚,也不至于完全喝止不住狗冲上去咬人。第三,这种狗就更不用说办证件的问题了,办不下来。
流浪狗的问题我觉得不用多说,顶多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流浪狗是狗主人抛弃的。既然养了,就不应该随意抛弃,即使对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安全不负责任。家养狗伤人的主要责任人就是狗主人,这个不用多说,尤其是恶性犬伤人,不只是民事赔偿责任,我甚至认为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论处,要严肃处理。
恶性犬伤人,还有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其实在一个片区当中,谁家偷偷养了大狗,周围邻居都知道,甚至会在微信群里讨论。城市社区对于养犬管理还是相对严格的,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可能没有禁养犬只的规定,也没太有栓绳的讲究。但是这些安全隐患不能够放任,还是应该进行一些管理和劝导。
来源:陕西交通广播
文字:冯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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