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京
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业规定年假不得跨年使用,否则一次性清零,劳动者为此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提问1:入职新单位能休当年年假吗?
【案例】王某于2021年12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前,王某在乙公司已工作了10年。2022年9月,王某提出要休年假,甲公司认为其工作不满1年,要等到12月才可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对王某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认可,显然存在错误,王某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
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界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日常生活中,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员工入职前已连续工作超过1年,则入职当年可享受年假;
二是连续工作未满1年,则需将入职前的工作时长累加,待累计满1年后开始享受年假;
三是员工入职前工作经历不连续或缺乏工作经历,则以其入职日期为起点,满1年后方可开始享受年假。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除了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还要看请病假、事假等情况来确定。
提问2: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案例】杨女士于2010年入职某销售公司,2023年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提出,自己到2020年3月时已累计工作满10年,按规定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但公司每年只安排自己5天假期,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表示,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杨女士对公司的休假制度知晓并认可,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公司安排5天的假期低于法定标准,因此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标准应当“就高不就低”。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相反,如果该标准低于法律规定,则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属无效,应当按法定标准执行。
提问3:离职当年未休年假怎么算?
【案例】2020年8月,严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年后,严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后,严先生以公司未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由诉至法院。公司认为,因严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公司无需支付其辞职当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严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其主张当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最终法院支持了严先生的诉讼请求。
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满足带薪年假的条件,劳动者就应当享受,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加以区别。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提问4: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案例】张某就职的公司于2022年不再经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款项。公司认为,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年休假逾期将清零,张某无权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法院审理后认定,《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法律明显冲突,公司以该内部规定认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公司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当年的年休假最迟可以在次年的12月31日前安排,如员工未休,应最迟于次年下一年的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提问5:未休年假能否要求工资赔偿?
【案例】陈某入职后,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公司效益和陈某工作成果确定。实际发放工资时,公司每月分两笔款项支付陈某,一笔5000元为工资,另一笔7000元为绩效奖金。陈某2021年未休年休假10天,公司以基本工资5000元为基数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资12000元的标准补足未休年假工资差额。法院审理后根据陈某提供的工资单及银行流水,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应发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未支付相应报酬,职工可以向人事或者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职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