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深化信用赋能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刚才介绍过,市场监管部门在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除了《管理办法》外,市场监管部门还有哪些政策措施?


郭朝波:除了《管理办法》外,在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还出台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信息抽查、信用修复以及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43.6万户,同时对32.3万户企业实施信用修复,以信用环境的改善,助推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向好向优。

特别是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加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深化信用提升行动,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完善信用赋能政策措施,为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夯实了信用基础。

一是开展深化信用提升三年行动。实施守信激励,强化信誉信息公示,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开展信用商圈、园区、街区培育工作,提升经营主体信用合规能力。建立信用惩戒缓冲和抽查容错机制,加强信用修复和信用信息服务,提升经营主体诚信意识,营造“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

二是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自2020年起,对全省465万户企业,全面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今年10月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同时,拓展信用分类结果应用场景,积极向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推荐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信贷融资、享受电商平台政策优惠提供更多帮扶。

三是健全信用监管基础体系。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全面升级改造山东公示系统,推动注册资本实缴信息强制公示等制度落实。推进信用数据质量全面提升,健全经营主体数据治理常态长效机制。深化信用信息应用,探索向平台企业开放共享信用监管数据。开展试点创新,推动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领域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减负增效、赋能发展,深化信用监管领域改革,持续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中新社记者:

交通是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交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哪些影响?省交通运输厅将从哪些方面发力?


赵方德:交通运输是涉企信用信息管理的重要领域,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加强和改进信用交通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近年来,省交通运输厅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持续做好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构建行业信用监管新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用赋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一是实现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开发完成山东省交通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和“信用交通·山东”网站,与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超限审批、综合执法等系统对接融合,实现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7个工作日内的公开公示。逐步实现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截至2024年11月底,行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归集数据总量4798万条,初步形成可供利用的行业信用大数据资源,为行业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并录入检查结果数据1169条,平台将结果数据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制定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等业务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定期开展信用评价,逐步建立完善企业“一户式”信用档案。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跨部门共享应用,有效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推行涉企执法“三书同达”。“三书同达”是指在涉企行政执法中以普通程序作出除警告、通报批评之外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实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合规建议-信用修复”全链条闭环执法监管服务新模式。按照“谁处罚、谁告知、谁建议”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同步对违法企业开展行政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合规建议,主动向企业宣传和告知信用修复政策及流程,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修复知情权,推动从“企业自发申请修复”向“主动告知和协助修复”转变,帮助企业通过信用修复,退出失信惩戒,进一步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助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我们了解到,信用修复是企业特别关心的问题。《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可否解读一下新修订后有什么变化?“改过”企业如何实现“自新”?


赵风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各方越来越关注信用修复,因为信用修复能够为失信的经营主体提供纠正失信行为的机会,通过信用修复重塑自身信用,帮助其在未来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机会。新《管理办法》回应了企业信用修复期盼,通过完善信用修复规定,让信用监管更具“柔性”和“温度”。

一是扩大信用修复范围。《管理办法》修订后,公示系统信用修复范围扩大至“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涉及这些事项的公示信息,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满足最低公示期限等信用修复条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特别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股权冻结信息以及企业自主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这次文件修订后新增加的修复事项。如,某家企业在抽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抽查检查负面信息没有规定公示期限,长期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影响企业的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现在,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企业按要求整改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满足最低公示期等信用修复条件后,是可以申请对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从而避免过度失信惩戒,更好支持企业发展。

二是明确信用修复期限。《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最短公示期1年,符合上述规定,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可向失信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是支持全程网办。为给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公示系统上线了网上信用修复功能,有信用修复需求的企业,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在线上传材料、提交申请,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实现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和“零次跑”“零见面”。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信用修复的赋能作用,更好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关注自身信用,依法诚信经营。

(大众新闻记者 姜倩 摄影 李亚平 崔晗 策划 陈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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