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初,我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辽阳市宋总涉黑案第一被告人宋总的辩护人。2024年11月29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全案不涉黑不涉恶。虽然判决结果距离辩护目标仍有距离,但案件还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不料,本案的某位同案辩护人X律师却多次在社媒平台发布不实信息,一次比一次过份的对本律师进行不实抹黑。为还原真相,不得已在此略作澄清和说明。
一、基本案件情况和主要代理工作
检方指控我的当事人宋总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六起寻衅滋事罪、两起妨害作证罪、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检方另指控六名保安犯有一起至五起不等的寻衅滋事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仅指控了我的当事人宋总一个人。
经过法院审理,指控宋总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被法院判决不成立。此外,指控宋总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两起寻衅滋事罪也被法院判决不成立。法院最终认定宋总犯有四起寻衅滋事罪、两起妨害作证罪和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并判处宋总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检方指控X的当事人犯有五起寻衅滋事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一起寻衅滋事罪不成立。而这一起寻衅滋事,法院不只是判决X的当事人不成立,而且是判决包括我的当事人宋总在内的全部当事人都不成立。指控其当事人的另外一起寻衅滋事,因之前已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故此次未再重复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认定X的当事人犯有四起寻衅滋事罪,判处其当事人二年有期徒刑。
程序辩护方面:我在庭前提交了三份排非申请,庭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排非申请。包括X律师在内的所有辩护律师都向法院提交了排非申请。最终法院当庭将四个人共计六份侦查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整个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仅通知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而这名证人是我和黄晋律师共同申请出庭的。X律师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申请、延期审理和审判地点违法等程序性事项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我和包括X律师在内的多位律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排非、调取证据、调取全部同录以及证人出庭等申请也均未被法院支持。
介入辩护后,我组建了一个庭上辩护小组和庭外控告小组。庭前,我们自行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了32份证据,包括我们去矿区现场勘察的录像、对多位证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企业经营信息和档案资料、相关法院判决文书、征地协议及付款单据等。庭前庭后,我累计跟法官检察官沟通十余次,庭后提交了近十万字的辩护词。我带领庭外控告团队累计从上海赴辽宁进行线下反映控告60余次,此外每周还进行批量的线上投诉反映。针对我们的控告,辽宁省厅成立了一个专家组对本案进行评查,辽阳市公安局成立了一个专门调查小组。
二、对X律师不实抹黑的几点回应和澄清
在案件审理期间,我应家属的要求没有在社交媒体上做任何实质性发言。庭审结束后,我在微博和朋友圈等社媒平台发布过一条简单资讯,强调“全体辩护律师都为各自的当事人做了彻底的无罪辩护”并且发布了辩护律师的集体合影照。直到案件结果正式出炉之后,我才又在微博和朋友圈等社媒平台发布第二条资讯,寥寥数语进行客观描述。其他律师发布代理手记及相关视频后,律所官网发布了简要资讯。以下三段仅有的发言,成了我“自夸”、“揽功”、“不实营销”的全部罪证。
很快,X律师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虚名也是一种恶》的信息,称“借此大肆自夸张辩护水平是欺世盗名”、“过度突出律师能力是真的恶心”,并在回复F律师评论时称“我说的就是邓学平”。F律师接着评论“扒皮,扒掉他的画皮”。后W律师将X律师的文章连同F律师的评论截图发在其朋友圈,评论称“营销可以,但不能夸大,更不能失真”。Y律师将X律师和F律师的聊天截图发在朋友圈,评论称“沪上骗子,扒掉画皮”。
我将上述信息发到“辽阳宋总案辩护控告交流群”,以“骗子”身份向家属和部分同案辩护律师“自首”。宋总家属第一时间表达明确态度,希望我继续担任宋总的二审辩护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宋总的一位至亲和家属是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一审期间他作为单位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了庭审。宋总的多名家属和故交也全程旁听了庭审。目前,我已接受家属委托介入宋总的二审辩护。前天下午我赴看守所会见了宋总,昨天和今天我都在进行调查取证,为二审辩护继续准备。我不知道X的当事人是否会继续委托X担任其辩护人,我个人非常期待二审继续向X学习。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如果能把庭审录像完整播放出来,则一切都会大白于天下。很遗憾现在没有这样的录像,X的很多不实之词,我很难用证据证伪,我也不想一一进行回应。此处仅针对几个问题做一下简单的说明,目的不仅是澄清,而且是想跟大家探讨何谓辩护的正途。
X称庭前会议只有她一个人跟法庭纠缠程序问题。事实情况是,我们在庭前会议之前已经将相关书面申请递交法院,并且在庭前会议上重申了我们的申请。
1.关于X律师纠缠的管辖异议
我们庭前向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和《移送管辖申请书》,申请将案件移交辽阳以外的法院管辖。这个案件是辽宁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法院当庭出示了指定管辖函。我的申请醉翁之意不在酒,意在给法院施压。
2.关于X律师纠缠的回避申请
我们庭前跟检察官和法官进行了良好的沟通,确定检察官和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对我们的很多辩护观点都持同情态度,院长和承办法官多次明确承诺会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是故我们没有在庭前会议上就此事项进行发言。有消息显示,该案主审法官的个人意见比最终判决结果对当事人还要有利的多。遇到一个好法官好检察官,珍惜还来不及,我为什么要申请其回避?换一个法官检察官对当事人一定更好吗?不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就是不敢抗争吗?
3.关于X律师纠缠的延期开庭
在庭前沟通时,我多次跟承办法官要求,务必要提前通知开庭,以避开可能的庭审冲突。承办法官回答的很明确,会提前通知并跟律师商量。这个案件的开庭日期是在承办法官征求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多名律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律师的战场在法庭,律师的天职就是出庭,但X律师多次声称绝不能让法院按期开庭。庭前会议上,X称庭审日期跟她其他的案件冲突,要求法院延期开庭。如果确实如此,律师提出这个要求非常正当合理。这种要求如果跟法官好好沟通,我个人确信承办法官会认真进行考虑,但X律师在庭前会议上三言两语后就直接称“下午我就去举报投诉”。能通过良性沟通解决的问题,为何要直接选择对抗?难道跟法官检察官吵架才是好的辩护?
4.关于X律师纠缠的审判地点违法
法院在辽阳市看守所有一个派驻法庭,法院为了带人押人方便,选择在该派驻法庭开庭。更重要的是,这个派驻法庭是该法院最大的一个法庭,可以容纳更多的人旁听。X律师称该法庭是违章建筑,在该法庭开庭违法。对此事项,我未作任何发言。我不认同的事情当然没必要纠缠。
5.关于X律师纠缠的起诉书宣读错误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和宣读的是否一致?”X回答“不一致”,审判长当时非常愕然。X律师接着发言,大意是宣读的起诉书某处有个“的”字,而她收到的起诉书没有这个“的”字。或者类似宣读的起诉书是某某公司,而她收到的是“某某有限公司”等。X律师一口气列举出了十余处不同,搞得众人啼笑皆非。审判长无奈,先是表扬X听的很认真,接着要求公诉人以后宣读的时候要注意尽量准确。
6.关于X律师污蔑我建议打包举证
庭前会议上,我的原话是“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我们要求一证一质。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我建议可以围绕证明目的进行打包举证和质证”。后来,法庭采纳了我的建议。庭审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充分、有效的举证质证,又做到了重点突出、提高了庭审效率。非但在这个案件中,在所有的案件中我都会如此建议法院。打包质证和一证一质没有谁优谁劣的问题,关键在于具体案情是什么以及律师的质证观点是什么。而X律师的目标追求之一是,让庭审变得拖沓冗长,也许她想通过此举给法院施压。对此,我不做评论。
7.关于X律师污蔑我妨碍其他律师发言
庭审中,我不仅为宋总辩护,还多次帮X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说话。其中第六、第七被告人的家属在庭审间隙,多次当面向我致谢。第六起寻衅滋事,X的当事人曾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该起事实,我为所有人都做了无罪辩护,X同样如此。YX律师认为应当尊重该份判决的既判力,我友好的扭头跟他低声提醒“我们认为这份判决判错了,最好不要讲既判力”。出于大局考虑,我在庭前还为X的当事人撰写了一份针对该判决的申诉状供其参考。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如果承认该份判决的既判力,那么也就一并承认了该份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针对第六起寻衅滋事,我们将无从辩护。这样出于辩护大局的友好提醒,被X上升为“妨碍其他律师发言”,妥当与否大家可以公议。
R律师在针对一份证据发言前,我确实曾低声提醒他“重复的观点就少说点”。R律师当场回复我“我还没说,你怎么知道我重复”。我马上解释“我并没有推定你会重复,我只是友好提醒”。说完后此事马上结束,R律师立即投入到质证发言中,根本不存在X律师所称的“怒睁了他好一会儿”。我之所以如此提醒,是因为当时已是晚上,我的当事人宋总和多位当事人都已经非常疲乏,前面的多位律师已经针对该份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且宋总家属当天中午建议我,晚上不要搞的太晚,怕宋总身体扛不住。这样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不是X提及,我早都已经忘记。我打心底佩服X律师心细如尘,也提醒我以后尽量不要引起类似的误会或争议。但X律师把我的“重复的观点少说点”裁剪成“少说点”,其真实用意相信她自己心如明镜。
8.关于X律师污蔑我反对读同录
X反复诬陷我,说我非但当庭自己不读同录而且反对她读同录。实际情况是,同录是我申请调取到案的,并且庭前我们把同录和纸质笔录做了详细的比对。我们将存在的差异制作成表格,庭前全部提交给了法庭方便法庭阅看。我们申请排非的主要依据就是同录,我申请法庭当庭有针对性的播放了多段同录。证据质证时,我结合笔录和同录的差异点进行了详细质证。我不记得我反对过X当庭读同录,逻辑上和经验上也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如果X的描述属实,庭审时我们都不知道争吵多少回了。以X的性格以及她多次发帖的表现,她当庭岂会善罢甘休?
9.关于X律师污蔑我坚持对非法证据进行质证
X所称的涉及我的当事人的非法证据是一组书证。该组书证证明,有关部门之前曾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过核查调查,结论是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该组书证是复印件,最大问题是真实性问题而非合法性问题。X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排除该份证据,但我认为该组书证内容对我的当事人有利,从辩护策略的角度未必要质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公诉人当庭一度想要撤回这组证据,我当庭予以反对。也许在X眼里,对所有的证据都要排除、都要否定,而不必考虑特殊情况。这原本不过是双方的认知差异,可在X笔下却成了“他们坚持排除的证据,我偏要质证”,似乎是我要配合检方损害我的当事人利益。
10.关于X律师污蔑我“配合庭审走过场,算计同行”
配合庭审走过场的前提是庭审确实走了过场。如果庭审确实走了过场,那么X律师列举她自己那么多的丰功伟绩又该怎么解释?庭审21天,我们可以对耗费时间做一个粗略的计算:
审理七个当事人的六起寻衅滋事和一起涉黑定性共花了14天,抛开法庭辩论花了2天,质证花了12天。考虑到本案有7个自然人被告人,每个被告人有2个律师,也即21个人对7起罪名涉及的证据,共质证了12天。平均每起罪名每人的质证时间是:12/(21*7)=0.08天。而仅指控我的当事人宋总的2起妨害作证、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和1起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质证时间是6天半(另有半天是刑附民),平均每起罪名每人的质证时间是:6.5/(5*3)=0.43天。我的质证是否是走过场,各位可以公议。
至于污蔑我算计同行,简直是令人哭笑不得。我跟审判长说的原话是:“如果确定了开庭时间,需要尽早发书面开庭通知,这样我们好跟其他的法院协商避开冲突”。这样一句公开在法庭上发表的合情合理的建议,却被扭曲成“其他律师建议休整一段时间,我却建议审判长赶紧给辩护律师发出庭通知,延长开庭时间”。退一万步,即便按照X律师所说,我提出了这样的建议,我在其中的获益是什么?针对我的当事人的指控最多,我是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发言最多,且我存在较为严重的颈椎和腰椎问题,建议法官延长开庭时间能难道能让我比其他律师更加舒适、更加轻松?把如此小事升级为算计同行,只能说有些人的内心过于负面。
针对X的不实污蔑,我此前仅在微博和朋友圈做了简短回应。回应中全程隐去了X律师的姓名。与此同时,X指名道姓的污蔑我“虚名”、“虚伪”、“恶心”,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言论范畴,涉嫌严重的名誉侵权。X最新的小作文题目是《不与虚伪者论同道—最后回应徐某明与邓学平一事》,将我实名化,将其自己虚名化。此种操作的用意,各位可以品味。X曾在庭前建议家属把我换掉,换成她的人。此事未果,心中憋屈可以理解,但占用公共资源,公然污蔑抹黑同行绝非君子所为。
文末,我再重申一遍我说过多次的话: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专注于办好自己手头的案件,专注于服务好自己的当事人。当事人是律师工作好坏的最终裁判者。二审,我将与宋总及其家属一道,继续为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努力。欢迎X前来观摩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