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坛 回 顾

迎难而上,行稳致远。三穗县人民法院第五期“金穗法官论坛”开讲啦!本期论坛由副院长龙克应主持,全院法官和法官助理围绕论坛焦点进行研讨,各抒己见,展现了一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的智慧分享和思辨交锋。

论坛现场,法官及助理齐聚一堂,共探行政审判疑难问题。在这里,大家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和法理认知,踊跃发表观点,提出现实困惑,并在现场寻求解答。

话 题 研 讨

本期论坛由刑事审判庭承办。王玉强法官就“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相关问题作主题发言,并通过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抛出研讨焦点。法官助理吴其围绕主题作研讨发言。

自由发言环节,与会人员就以下两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才可确认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分歧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期限制度,是所有行政案件必须遵守的法定起诉条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同样要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任何类型的行政案件都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制度,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民事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获得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案 例 学 习 总 结

本期“金穗法官论坛”围绕“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为焦点,紧扣审判实务,深入分析不同观点背后的理论基础,让思维得到启发,思路得到扩展。

心有所信,方能行远;学有所悟,而后笃行。于法律人而言,远方是事业上的抱负、专业上的精进,以及精神上的坚守。此次论坛虽已散场,但并不意味着结束,我们拆解难题,共享经验,探索思辨与方法,在不断碰撞当中,追问多数与少数的正义。将所学所得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恪守公正,精进专业,精心雕琢每一份裁判文书,用法槌敲响正义,用专业守护公平,书写金穗法官论坛新的篇章。

来源:综合审判庭

编辑:杨长红

初审:王名勇

二审:龙克应

三审:杨 勇

签发:邓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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