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求助: 我父亲于2022年9月22日17时40分许,在下班的路上经过如皋市东陈镇南凌居中心路与南凌居七组东西水泥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判定双方同等责任。
他生前在 江苏龙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工作两年多,事故发生后,我与公司员工范某某取得联系,范某某也向我索要了我父亲的相关死亡材料以及常驻人口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我均提供给范某某, 以便公司去申报工伤理赔 。
2022年与范某某聊天截图▼
2022年10月27日,我叔父也致电 江苏龙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朱总,在电话中朱总也明确表示“等公司申请赔偿后包括雇主责任险理赔金都给付家属”。该雇主责任险必须是公司申报工伤赔付后,该险种才会理赔,所以我们也一直在等待公司处理。
2023年1月3日,当我联系江苏龙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范主任询问事情进展时,他回复这个不是很清楚,后续让我问朱厂长。
2023年2月14日,我前往江苏龙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事先约好时间的厂长朱总会面商谈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
由于江苏龙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在拖延敷衍,无奈之下,我们只能自行想办法去申报工伤,本以为这是一条能讨回公道、争取合法权益的自救之路,可谁能想到,当我们满心疲惫、满怀希望地跑去申报时,却被告知工伤申报时间已然错过。那一刻,如一盆冷水从头浇到脚,所有的努力仿佛都成了泡影。
但我们没有就此放弃,为了弥补这个过错,我们一家人四处奔走、求爷爷告奶奶,穷尽了一切能想到的补救措施,申请仲裁、提起法院诉讼,每一步都走得艰难无比,每一次都怀揣着最后的希望。然而,现实却给了我们重重一击,所有的途径都因为他们前期的拖延,让我们错过了最佳时机,如今全都为时已晚。
另外还发现我父亲在工作两年多期间,公司公然违背《劳动合同法》,不给我父亲及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妄图以此逃避用工责任,令员工权益受侵时申诉无门。
社保缴纳上,公司罔顾法律要求,也从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将员工未来生活保障弃之不顾,使员工面对伤病、养老等困境时孤立无援。
工资发放更是猫腻重重,不走公司对公账户,流入私人不明账户,一旦纠纷发生,员工举证艰难,公司却能全身而退。
如此行径,江苏龙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全然践踏法律尊严,肆意侵害员工权益,必须接受法律严惩, 必须要给我们一个交代,还我们一个公道!
接到网友求助后小编电话联系了江苏龙洋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电话接通后小编话还没说完,朱厂长就说“我不在那了”然后直接挂断电话,再打过去就拒接了。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编咨询某法律从业者
Q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可以。
职工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是否缴纳工伤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小编提醒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工伤保险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劳动者应加强法律意识,如遇到发生工伤但公司没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医疗记录、发票等证据材料,积极与公司协商赔偿,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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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 通皋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