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了关于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普法工作,对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杨晓超表示。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具有良好的地方立法基础。把近40年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各项制度创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杨晓超表示,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应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原则,将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法律,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构建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总结开展8个五年普法规划的经验做法,完善工作机制,为适应新时代普法工作需要,鼓励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媒体普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责任,增加新业态、新方式以及涉外法治有关规定,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2条。

草案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红色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

关于普法责任制,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建立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为保障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草案从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专家库和志愿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专门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并对挪用、克扣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作了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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