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张梦云

12月的广西桂林仍然温暖如春、气候宜人,但何艳波女士却为原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拖欠承包款维权多年感到寒心。作为港商陈志斌的妻子,其夫已一病不起,她在南宁到桂林的路上来回奔波了10年,负债累累,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钱至今仍未要回。

30年前,桂林市公安局与香港亨荣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亨荣公司)陈志斌合作,共同开展车检业务。后因政策变化,合资公司一分为二,一部分划给新成立的公安局车检中心,一部分划给陈志斌等人成立修理厂承包给该车检中心。



桂林市公安局。张梦云摄

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13年间欠下其数百万元承包费。又经过9年艰难的诉讼,陈志斌最终赢了官司。但何艳波称,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前有少数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被上级法院纠正后又消极执行,陈志斌已多次病危住院,现仍重病卧床,生活十分困难,仍然拿不到钱。

01

公安局车检中心承包民营修理厂

陈志斌出生于1956年,江苏宜兴人,原中国外运广西公司(现广西外运有限公司)干部,1993年被外派香港工作,任亨荣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

1993年6月4日,陈志斌代表亨荣公司与桂林市公安局所属企业桂林市华隆贸易公司(下称华隆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成立桂林安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维修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从事车检和维修业务。合资公司投资总额800万元,注册资本56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合资期限为20年。同年12月27日,桂林市外经委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现贵东公司。张梦云摄

1997年2月,亨荣公司经原股东同意转到陈志斌个人名下。经安达公司董事会决定,由桂林市公安局副处级干部何海蓬任安达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志斌任安达公司副董事长。

2001年,公安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发文要求交警检测部门全部收归交警部门单独管理,检测收费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收费。为顺应政策变化,安达公司于同年3月召开董事会,时任桂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安达公司执行董事秦俊通报了公安部和广西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经讨论形成了董事会决议。

决议显示,董事会一致同意将车检和维修业务分开,决定撤销安达公司,将公司全部资产一分为二。检测车间、宿舍、办公楼及所占地归桂林市公安局所有,成立桂林市公安局检测站。维修车间及所占地归陈志斌、刘新民所有,并重新成立修理厂,陈志斌占股85%,刘新民占股15%,由陈志斌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决议称,由于车检新规导致安达公司20年合资合同不能有效连续执行,桂林市公安局为了保护外商投资利益,对新成立的修理厂采取承包形式。

随后,陈志斌、刘新民成立了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称和安公司),并于同年5月拿到了营业执照。

2001年4月13日,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与和安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车检中心承包和安公司,承包期为13年(截至2014年3月4日)。车检中心每年支付税后承包费100万元,其中90万元归陈志斌、刘新民,10万元归修理厂作活动经费。承包期满后,和安公司财产无偿归车检中心所有。

为保证《承包协议》的执行,同日,桂林市公安局还与亨荣公司签署了一份备忘录,作为上述协议的补充。双方约定,如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未能全面支付约定款项,亨荣公司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有权处理修理厂的财产,清偿桂林市公安局应付款项。

一位资深律师接受笔者咨询时认为,公安机关经商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彼时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经商均尚未取缔,法律和政策是允许的。本案中合资企业安达公司的成立、解散、资产处置均不违法,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显示,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2000年4月由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是桂林市公安局下属事业单位,2016年12月更名为桂林市桂东机动车检测中心(下称桂东车检中心),2021年1月变更为桂林市贵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称贵东公司),并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法人。

“天眼查”显示,贵东公司目前由桂林澄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澄宇通用)100%控股,澄宇通用由桂林市澄宇环保设备厂(下称澄宇环保)100%控股。澄宇环保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为桂林市政府国资委和桂林市电子机械工业局。目前,澄宇通用、澄宇环保均处于歇业状态。

02

民企讨要承包款竟两次被驳回起诉

据和安公司计算,截至2014年3月4日承包期限届满,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一共拖欠其承包费等927.4万元。

由于桂林市公安局领导更换,和安公司多次讨要承包费未果,2014年7月,该公司将车检中心起诉至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承包费等。





安达公司董事会决议划分给和安公司的财产和土地。张梦云摄

让陈志斌夫妇没有想到的是,这场并不复杂的官司竟然一打就是9年,经历了“六审”,即一审、二审发回、重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陈志斌因为多年打官司、重病负债累累,律师都请不起,只好委托妻子何艳波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2015年6月10日,七星区法院作出“(2014)星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下称987号裁定),驳回和安公司的起诉。

987号裁定称,在审理过程中,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提出《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和安公司印章印文不真实,原告主体不适格。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民事起诉状》上加盖的和安公司印章与在公安部门留存的印章印文不一致。本案事实上是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假借和安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不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志斌的行为不是代表该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原告和安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和安公司认为987号裁定十分荒谬,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和安公司上诉状称,该公司成立后刻制了两枚公章,分别由承包人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和陈志斌持有,均没有在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车检中心在更换和安公司原公章时办理了备案手续,不能因此证明该公章是唯一能代表和安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陈志斌持有的和安公司公章,效力不低于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持有的和安公司公章。陈志斌作为和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桂林中院作出“(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72”号民事裁定认为,陈志斌提起诉讼的行为完全代表公司,公章有没有备案只是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和安公司应当具有主体资格,裁定发回重审。

随后,七星区法院原审判长黄智云等原班人马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和安公司要求追加桂林市公安局为被告,认为桂林市公安局是安达公司实际合资方,应与车检中心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张梦云摄

2016年9月20日,七星区法院作出“(2014)星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下称987号判决),再次驳回和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987号判决显示,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辩称,华隆公司与亨荣公司违法解散安达公司并违法分割、转让该公司资产,《承包协议》属无效合同;和安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和华隆公司,实际经营者是车检中心,陈志斌、刘新民、亨荣公司等均不是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不能享有股东权益,更不能代表和安公司进行诉讼;陈志斌、刘新民从车检中心领取的291.4万元承包费属不当得利。

该判决认为,桂林市公安局并没有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盖章,不同意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承包协议》严重损害了安达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和安公司以此向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对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的说法和七星区法院的重一审判决,陈志斌夫妇表示严重不服。何艳波称,1993年成立安达公司时,陈志斌以亨荣公司名义出资800万元,购买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建办公楼、检测车间、维修车间、宿舍等,并购置各类检修设备和配件等。“桂林市公安局根本没出钱,占的50%股份其实是干股。”

在案证据显示,时任桂林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某证实,该局没有向安达公司投资一分钱。时任桂林市公安局干部、安达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何海蓬亦出庭作证称,当时购买安达公司的土地款是陈志斌出的,该局没有出一分钱。“而且在安达公司的整个投资项目中,桂林市公安局是没有钱投资的。”

更让陈志斌夫妇气愤的是,在案证据证明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已向和安公司支付承包款291.4万元,重一审判决却认定“2002年至2007年,和安公司从车检中心共计领取921.4万元”。

03

中院和高院判决公安局车检中心还钱

和安公司再次上诉至桂林中院,认为重一审判决认定和安公司从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共计领取921.4万元错误;安达公司的成立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其经营行为并不违法;《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合法有效,一审认定该协议无效是错误的。



桂林市中级法院。张梦云摄

2017年8月22日,桂林中院作出“(2017)桂03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下称1311号判决),认定和安公司已从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领取承包费291.4万元,判决车检中心支付和安公司承包费878.6万元,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利息。

1311号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承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首先,安达公司经桂林市外经委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次,《承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第三,安达公司在因政策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将公司资产一分为二,并由车检中心以承包方式经营和安公司的修理车间,属公司的自治行为。和安公司要求车检中心支付承包费878.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桂东车检中心(原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不服桂林中院1311号判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2021年3月25日,广西高院作出“(2021)桂民申385”号民事裁定(下称385号裁定),驳回桂东车检中心的再审申请。

385号裁定认为,案涉《承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仅支付了部分承包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所有承包费,已构成违约,二审法院判决车检中心支付剩余承包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张梦云摄

贵东公司(原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桂东车检中心)两次败诉仍不想付钱,又向桂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安达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其资产为国有资产,处置该国有资产违反了国务院强制性规定,《承包协议》是无效合同。

2022年8月30日,经桂林市检察院提请,广西检察院向广西高院提起抗诉,认为应当认定《承包协议》无效,桂林中院1311号判决认定该协议属有效合同错误,要求再审。

2023年10月18日,广西高院作出“(2022)桂民再495”号民事判决(下称495号判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贵东公司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1311号判决。

495号判决认为,首先,安达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并非国有独资企业,其财产属于企业所有,不能直接等同于国有资产,贵东公司认为《承包协议》属于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对于案涉承包费的具体数额,二审法院查明车检中心应按每年90万元、13年共计1170万元支付给和安公司,扣除和安公司已收到的291.4万元,车检中心尚欠878.6万元正确,该院予以维持。

第三,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于2016年12月更名为桂东车检中心,又于2021年1月经企业改制为贵东公司,因此该债务应当由贵东公司承接。

“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白白浪费了司法资源,请问有没有时间限制?另外,如果对方是普通老百姓而不是公安局,他们是否还会提出这样荒唐的抗诉?”何艳波说。

04

输了官司仍抗拒执行,申请执行人多次病危

何艳波告诉笔者,案子2017年中院判决下来以后,车检中心一直处于营业状态。但其依仗权势,将本应属陈志斌50%的十几亩土地及土地上的楼房、车间、停车场私下出租给桂林五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租金,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仍抗拒执行。



承租方的函。受访者提供

此外,为了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拿到本就属于自己的钱,又衍生出多宗诉讼。

由于生效判决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为安达公司实际合资方,2018年6月26日,和安公司向七星区法院申请追加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本案被执行人。同年7月23日,七星区法院作出“(2018)桂0305执74”号执行裁定,驳回和安公司的申请。

二审胜诉后,就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仍不付款,和安公司向七星区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2月5日,七星区法院作出“(2018)桂0305执74-1”号执行裁定(下称74-1号裁定),查封该中心接收的安达公司名下位于七星路68号的国有土地2.2万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

同月29日,七星区法院又作出“(2018)桂0305执74-2”号执行裁定,称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七星路68号土地使用权短期内无法处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18日,七星区法院再次作出“(2020)桂0305 执异92”号执行裁定,以安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无证据证实七星路68号土地使用权已依法转至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为由,裁定撤销该院74-1号执行裁定。



陈志斌曾多次被医院下发病危通知,此为其中一部分。受访者供图

和安公司只好又向七星区法院起诉安达公司,要求准许执行七星路68号土地使用权。2021年3月25日,七星区法院作出“(2020)桂0305 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认为,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人仍然是安达公司,驳回和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和安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7月26日,桂林中院作出“(2021)桂03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认为七星路68号土地使用权虽然登记在安达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已经由桂东车检中心接收和使用,判决撤销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决,准许执行七星路68号土地使用权。

虽然执行官司也打赢了,但和安公司的讨债之路仍然十分艰难。陈志斌夫妇认为,七星区法院少数法官在本案实体审理和执行阶段的表现均极不正常,作出的裁定和判决逻辑混乱、自相矛盾、出尔反尔,上级法院改判后消极对待,执行不力,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本案在七星区法院三次裁决都被桂林中院改判,而且长期执行不力,在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均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嫌疑。”陈志斌向有关部门举报称,2014年,和安公司第一次起诉桂林市公安局车检中心追讨承包款,被审判长黄智云无故裁定驳回。后桂林市中院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黄智云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再次判决驳回和安公司的起诉,涉嫌枉法裁判。“然而黄智云官越做越大,竟然当上了七星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陈志斌夫妇认为,七星区法院的执行裁定再一次被桂林中院撤销并改判,说明该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亦涉嫌滥用职权。

“本案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多次改头换面,想方设法逃避执行。”陈志斌夫妇认为,这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何艳波称,10年的讨债生涯使陈志斌气急之下重病缠身,多次被医院发出病危通知,目前仍重病卧床,贫病交加,生活十分困难。



抖音上,陈志斌对“七星区法院执行不作为”的举报视频。由于陈志斌已口不能言,由其妻在旁边说话。目前浏览量已突破100万。视频截图

据了解,878.6万元承包款判决生效后,在七星区法院的主持下,贵东公司曾承诺每月向和安公司还款5万元,但只支付了60万元后就停了,目前尚欠818.6万元,还不包括债务利息和和安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用。

何艳波表示,他们已于最近提出“提级执行申请”,希望该案提级至桂林中院执行,并由广西高院监督执行,否则,这仍将是一个无解的“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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