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禁放区域是怎样规定的?
(一)市区主城区禁放区域:宁洛高速(含)以北、龙江路(含)以南、京港澳高速(含)以西、京广高铁(含)以东合围区域。
(二)可燃放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部队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2.车站、港口、码头、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4.公园、景区、绿地、树林、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7.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放区域与2024年保持一致。
二、关于燃放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禁放区域外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5年燃放时间共22天,与2024年相比增加17天(2024年为腊月二十三16时至24时;除夕16时至正月初一1时;正月初一、初五、十五7时至24时)。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三无”产品;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可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燃放;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五、关于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如何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有何奖励?
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9839505107”市公安局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漯河市应急管理局 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的通知》(漯应急〔2023〕30号)给予举报人奖励。
来源:漯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