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作为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环节,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但是过去,房产继承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文件,而文件的办理过程又繁琐,给继承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同时,由于证明文件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也给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此,最近自然资源部、国资委金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则重磅通知——《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这则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房产继承领域即将迎来一系列重大变革。

今天咱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新政,看看它究竟给咱们老百姓带来了哪些便利。



01.

继承新政:简化遗产继承

为了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升办理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

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中,一共出台了8条举措。

其中,最关键的还是第六条——简化遗产继承登记流程,主要内容如下:

①简化材料查验方式

讲到继承房产,如果按照以前的流程,那叫一个繁琐。为提交一大堆证明材料,往往要来回跑腿盖章。

现在不一样了,新政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了材料查验要求,大大简化了流程。

新政明确: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时,如果有包括房子在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那么就要求法定继承人也参与共同核验继承材料。

当事人在场当面核验清楚,就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继承更加公平公正,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遗产管理人制度

这个制度说的简单一点就是,就是找个人来专门负责处理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宜。

比如在继承过程中保存、管理好被继承人的遗产,促进遗产的合法、妥善分配,保障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公平、及时实现。

尤其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场合下,遗产管理人角色的出现使得债权人不再因欠缺适格被告而陷入诉讼僵局。

这项制度下,以后如果遗嘱里指定了遗产管理人,那这个人就得按照遗嘱的要求来办事;

如果没指定,法院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指定一个。

这样一来遗产继承就变得更有章可循了。



③告知承诺制探索

这个名词大家可能不太懂,用专业的话来说就是: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于因历史久远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换句话来说,如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某些证明材料,只要他以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那就可以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来替代。

这样一来就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了。

综上所述,新政不仅简化了继承流程,还大大节约了继承过程中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办理效率!这样一来咱们老百姓就能少跑很多冤枉路了!



02.

再来讲讲房产继承的三种方式

目前来说房产继承主要有三种方式: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

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这种制度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但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遗嘱也要按规定满足见证人要求,但是《民法典》也明确,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共同经营等情形的,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比如兄弟姐妹等等。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就是:《民法典》中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以前只有直系亲属才能作为继承人!但现在开始,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这些旁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保障家庭财产的传承!



法定继承:就是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这种方式比较公平客观!

但可能无法完全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继承方式!

它通常出现在被继承人需要他人扶养的情况下!

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可以获得扶养人的照顾和赡养!

而作为回报扶养人则可以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获得其部分或全部遗产!

参考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另外,《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总之,房产继承新规简化流程以后,大家就能更轻松办理相关手续了。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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