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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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举了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是,均针对营利法人。

那么,怎样追加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可基于下列情形申请追加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一)非营利法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出资人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情形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非营利法人处于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的状态;第二,前述事由发生后,出资人无偿接受了非营利法人的财产;第三,出资人无偿接受非营利法人财产与非营利法人无法清偿债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若非营利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侵占、挪用非营利法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参照该情形申请追加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二)非营利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同于公司股东,其出资视同捐赠,不对非营利法人的债务负有法定的清偿责任。

实践中,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登记管理机关会通常会要求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已依法依规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全部债权人、清偿债务等等义务。

通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会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承诺书或自拟承诺书,约定对非营利法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基于该等约定,在非营利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追加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执行过程中,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情形其实质为代为履行,不同于债务加入。代为履行是指由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债务人非营利法人代为履行债务,但不加入债的关系,若其未履行,债权人只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追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非营利法人不脱离原合同关系,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自愿加入债的关系,与非营利法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出资人、法定代表明确表示承诺属债务加入的,申请执行人才能追加债务加入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综上,非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只要准确适用与选择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定情形,即可追加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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