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那么好的朋友,难道你还不相信我的为人吗?你就帮我做担保吧……”你,是否也有这样的“好朋友”?是不是也曾被这样的言辞“PUA”?


一年前,小李为帮好姐妹贷款,在保证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那时的她,怎会料到一年之后,作为担保人的自己竟会成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面临着银行账户被冻结、被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强制措施。


在利川市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像小李一样的被执行人。当他们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时候,往往非常困惑,情绪激动地打电话向执行法官诉苦,疑惑地表示自己明明什么都没有做,怎么会成为被执行人呢?

生活中,碍于义气、情面,不少人都会选择为朋友做担保,却极少有人真正了解替人担保可能会面临为“义气”和“好心”买单的风险,让自己的生活陷入泥潭。

什么是“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你在合同“保证人”一栏签下自己的名字时,保证合同就已经成立,你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保证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可见,保证人虽然不是债务人,但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保证人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甚至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

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

一部分保证人在成为被执行人后,依然认为自己不是债务人,即使不主动履行责任,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于是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其实,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如果有财产不履行义务而抗拒执行,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至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限制高消费;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等等。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碍于情面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因为法律知识欠缺让自己承担风险,陷入困境。因此,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要注意审查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注意担保的金额及担保方式,谨慎担保。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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