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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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人决定通过起诉追讨欠款时有几个关键因素不容忽视,否则可能陷入漫长而艰难的诉讼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甚至面临败诉风险。

那么,起诉追讨欠款通常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例如,借款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若未约定还款日期,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函,的诉讼时效即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时效。

如果债权人忽视诉讼时效,在时效届满后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亦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无需通过仲裁或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脱责。

三、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对个人债务往往仅起诉夫妻一方,之后在才又发现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要追究债务人配偶责任,需要另诉。

因此,如果存在笔者《最高院:有这些情形,借款即使配偶未签字也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文中所述情形的,应同时起诉夫妻双方,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错过要求配偶承担责任的机会,增加债权实现的难度。

四、股东补充责任

在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时,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公司而未考虑股东的补充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债权。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况,若已错过追加股东为被告的时机,可能需要另行起诉股东,这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使债权的追讨更加复杂和艰难。

综上,在起诉追讨欠款时,债权人务必充分重视时效、保证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股东补充责任等关键因素,做好前期的调查与准备工作,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诉讼策略,以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费时费力却收效甚微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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