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津贴。连日来,有媒体记者采访了近20名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户外劳动者,大部分受访者表示没有听说过更没有拿到过低温津贴。为何年年呼吁仍年年“遇冷”?
低温津贴“遇冷”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户外劳动者在恶劣天气下的辛苦付出,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一份足额发放的低温津贴,不仅仅是金钱的补偿,更是社会对劳动价值的认可,体现人性关怀与社会温度。
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第六十二条也规定,相关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可见,低温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户外劳动者依法享有该项福利,只要天气达到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发放。然而,相比发放期较长、广为人知的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却很少被用人单位和社会舆论提起,许多劳动者的低温保护状况就像冬天一样“冷”。
部分企业出于成本考量,能省则省,对低温津贴采取“装聋作哑”的态度,权当没这回事。户外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往往不敢向企业主张权益,只能默默忍受寒冷与不公。
为了让低温津贴不再“遇冷”,各地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规企业依法严惩,提高其违法成本。
同时,明确低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对诸如低温天气条件、发放周期、金额等做出明确规定,便于用人单位遵循。此外,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让每一位户外劳动者都清楚知晓自己的权益,并且畅通维权渠道,让他们能够毫无顾虑地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低温津贴真正惠及户外劳动者,在寒冬中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与关怀,不再独自面对权益保障的“冰冷”。
作者: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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