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安定医院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作为一个普通人,可以通俗地解释这句话就是:李某雪维权的时候是精神病,必须强制治疗,但李某雪违法的时候就是正常人,必须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看这个诊断结果,突然发现自己释然了,原来有人和自己一样,在现今的社会中,有心理疾病的人,多如牛毛,可能我们自己就是个精神病,或者在某时某刻、某件事情上,产生精神疾病的状态,如果以此为由,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那大家就要小小点了。
此事必须从法律说起,但我又不是法律人士,只是从法律的一般逻辑,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分析一下,强制送医是否合理性?首先,只有审判机构,才能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终决定,或者帽子叔叔有一定级别的部门的决定,只是一个基层的帽子叔叔的机构,应该没有这样的权利。
其次,无论是审判机构,还是帽子叔叔的上级机构,必须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才能做出判决,帽子叔叔可以临时性强制,但是后续必须有对应的手续,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不能混同,强制医疗是需要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一个精神病院的大夫能说了算,那他的权力比审判机构都大了。
另外,就算有权力的部门的批准,有资质的机构的鉴定,确定了需要强制医疗,也应该并且必须经过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认可,毕竟是精神病的病人,不是直接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允许家属,会见、转院、重新鉴定、居家隔离等要求,家属有权掌握所有的治疗方法、手段,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采取任何治疗,这是最起码的人权,也可消除强制医疗就是拘禁的嫌疑。
还有,如果李某雪的行为已经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比如出现暴力倾向或自残行为,那么强制送医是必要的。如果她虽然被诊断为心理疾病,但她能够自我控制症状,且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同时她也愿意接受治疗,那么强制送医可能就不是必要的。在强制之前,应该优先考虑其他非强制性的治疗方式,并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权利。
最后,如果李某雪真的是严重的精神病病人,她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既认定她是精神病,还要承担某些责任,相互矛盾,与法不容。
综上,李某雪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就是我们认知中,可以被强制执行的精神病,根本没有结论,按照她这种滔滔不绝,逻辑缜密视频来看,她要是精神病,那就搞笑了,我们连精神病都不如。其实她是不是精神病不重要,重要的是,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合法?
在这个事件中,李某雪、精神病医院、帽子叔叔,必然有一方有错,本来一份鉴定结果,就能够得出答案,但这个鉴定结果太牛了,好像认定了精神病,又好像没说是精神病,总之,没有鉴定结论之前糊涂,出来了之后更糊涂。
无论如何,都要感谢李某雪,推进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把一些不为人知的灰色地带,展现在了阳光下,李某雪的结局不会完美,希望她平平安安,但是精神病医院会迎来大改革,帽子叔叔以后送医也会有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