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加装工程频现分包乱象,工人受伤索赔遭多方推诿。

某小区业主决定给小区加装电梯,他们与科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这家公司负责电梯加装工程。

接下工程后,科某公司将工程的实际施工任务交给了周某,而周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一位名叫张某的承包商。张某则带着贺某等工人,开始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贺某不慎从脚手架平台掉落,受了重伤。事后,贺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认定贺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陈凤翔绘图

可是问题来了,周某不具有建筑资质及合法用工资格,而科某公司、周某、张某均未给贺某购买工伤保险。

次月,贺某只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科某公司需支付贺某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科某公司支付贺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6万余元。

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调查报告显示,科某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及合法用工资格的周某承包,周某又转包给张某,张某聘请贺某进行施工,贺某在施工中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科某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科某公司未为贺某购买工伤保险,应由科某公司向贺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时,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核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评估,避免违法转分包或提供挂靠业务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主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向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陈澎 胡梦婷 许艺玲 欧阳鸣鹂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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