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追薪”,欠薪者无处遁逃

近日,正安法院执行干警连夜往返800多公里,赶往安顺市镇宁县找到被执行人郑某,要求其支付申请人冯某某等人的劳务工资。

迫于执行措施的压力,郑某主动兑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申请执行人讨要多时的工资终于拿到了,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连声道谢:“跑那么远为我们追回这几千元的工资,法院同志辛苦了!”

收到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为承办法官送来“公正执行 清正廉洁”的锦旗。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某、贾某某与被告郑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经正安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郑某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二原告劳务工资共5980元,因郑某到期未履行,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郑某,其拒不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也不履行支付义务,且在电话中对执行干警扬言“有本事来抓我”,态度极为嚣张。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对被执行人郑某采取临控措施,遂出现上面“千里追薪”的一幕。

年关将至,正安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在此正告各被执行人,切勿与法院“躲猫猫”,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执行局

审核:李泽科 朱俊韬

编辑:骆林婵

转自:正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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