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父债子还」?

「法律解答」

当被执行人死亡后,追加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实可以达到「父债子还」的目的,这是很多网友都知道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倘若真等到那天恐怕花儿都谢了,网友甚至会吐槽笔者这是白费口舌,净说些没用的。

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办法实现「父债子偿」的效果吗?

第一种,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如无证据证明该财产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譬如(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第二种,子女明知父母是被执行人,协助其转移财产的行为。

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拒执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获益的部分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退赔。

第三种,被执行人家属愿意为被执行人归还的钱款,或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

这一点很好理解,实践中有不少被执行人为了不被司法拘留,主动与家人取得联系,让家人协助还款,或者为了达成和解协议尽快上岸过上正常生活,让家人提供执行担保,从而保障执行和解协议能够顺利达成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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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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