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本是个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财产依意愿处分本无不妥,但也并非毫无限制。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便涉及到遗嘱行为的无效。

2000年5月,宋先生与徐女士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宋先生立自书遗嘱一份,其中载明:财产分两部分,其与徐女士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其去世后归徐女士一人所有;拆迁分到的另一处房产归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宋一人所有。2024年1月,宋先生因病离世。

2024年4月,徐女士将宋先生的母亲于老太以及小宋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完成其所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

经了解,于老太年近90岁,在善老中心独自生活。其育有两子,已故的宋先生系其长子。于老太老年丧偶后,与长子宋先生关系不佳,多年来分开居住;次子婚后与配偶同住,负责承担于老太医疗费用,定期来善老中心探望;另有两个女儿生活在本地,生活条件均较拮据。于老太每月有农保退休金800元,需要支付善老中心每月房租280元及水电、饮食等生活费用,难以完全保障老年生活。

基于上述情况,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中宋先生的份额由徐女士继承;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于老太经济补偿5万元用于其养老。

为何徐女士依据遗嘱却还需对被继承人母亲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宋先生遗嘱中没有给无劳动能力的母亲保留必要份额,虽其有少量退休金,但难以全面保障晚年生活。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坚持判决该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而基于化解矛盾目的,法院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除本案情形外,设立遗嘱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否则该部分可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被认定无效:

1、设立遗嘱时行为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辨认自己行为,若患有精神疾病等,设立的遗嘱无效;2、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若在被欺骗、胁迫等情况下设立,无效;3、遗嘱内容需符合法律及公序良俗。如常见的将财产留给小三,若能证明遗嘱人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则该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此时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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