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借别人的钱给儿子儿媳买房,最后父母没钱还,儿子儿媳也还不承担还款责任,这操作大家觉得怎么样?如果这是套路呢?有些判决结果合法,但确实和很多人的道德认知不符,如果债权人陷入这种被动局面,如何破局?



基本案情:北京东城法院的一个案子,冯女士为改善儿子小田一家的居住条件,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张先生借款共计115万元,都用于支付儿子的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签借条、收款转账这些都是冯女士操作的,她的丈夫和儿子儿媳都没参与。由于不能按时还钱,张先列冯女士、冯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儿子儿媳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田先生作为配偶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钱实际用于小田一家购房,所以儿子儿媳也应该共同还款。

几个被告分别答辩,冯女士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是她个人借款。丈夫田先生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愿偿还;小田夫妇表示并不清楚款项来源,既然是母亲个人所借,二人不应偿还。大家觉得本案谁有责任还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确认借款证据充分是真实的,冯女士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争议,关于另外三个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由于这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配偶对此借款知情同意,所以借款不属实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没有偿还义务。至于儿子儿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张先生不能证明与小田夫妇达成借款合意,小田夫妇也未认可或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二人无需偿还。最后只判冯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大家觉得这个结果是否公平?法律上这个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对债权人来讲关键是冯女士有没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有,债权人能拿到钱就行,不必在意其他人是否承担责任。但如果冯女士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等于债权人张先生损失的钱,由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享受了,这状态显然不公平!



这种局面有没有办法破?机会不是没有,如果经强制执行发现冯女士没有财产,可以换其他思路看能否追儿子儿媳的责任,先确认冯女士把钱给儿子儿媳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如果是借款,那冯女士是儿子儿媳的债权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张先生作为冯女士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代位权的规定,向小田夫妇主张还钱。

如果冯女士给儿子儿媳的钱是赠与,且现在无力偿还债务,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对债务人对外的赠与。

但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具体实施都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不是都能成功,即使能成功也要另行起诉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回顾这类事件,如果张先生在借款之初就慎重一些,如果要求夫妻共签借据或者要求实际用钱的小田夫女共签借据,就不至于搞得这么被动了。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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