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美沙芬复方制剂不是毒品,滥用危害身体,宜及时列管
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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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予以管理。
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涉及右美沙芬的药品种类有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愈美片、美愈伪麻颗粒、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等等,既有右美沙芬单方制剂,也有右美沙芬复方制剂。
那么,自2024年7月1日起,是否所有含有右美沙芬的药品都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呢?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24年8月14日,甲县公安局依据线索查获孙悟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悟空毛发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意见是孙悟空的毛发中检出右美沙芬成分。孙悟空陈述因学习压力大,患上抑郁症,听从同学建议,自2024年3月份起,孙悟空在网络上不断购买愈美片服用,意图缓解抑郁。最后一次服用愈美片的时间是2024年8月10日。
2024年8月14日,经甲县公安局委托,某戒毒医院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
基于孙悟空系未成年人,甲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15日认定孙悟空吸毒,对孙悟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
同日,基于孙悟空被某戒毒医院认定吸毒成瘾,甲县公安局对孙悟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
孙悟空不服不予处罚决定书和社区戒毒决定书,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1、愈美片是否毒品?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毒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毒品是指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上述规定,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物质可以认定为毒品,没有被列入该目录的物质不应当被认定为毒品。
笔者认为,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麻精药品品种的复方制剂一般不在目录内,除非该目录已经列入相应品种的复方制剂或者另行公告列入,理由是:
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最后均有一条注释“目录内的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该注释明确指出目录内麻精药品的盐和单方制剂在目录内,并没有规定目录内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也在目录内。
比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内的第81号阿片的复方制剂(复方樟脑酊、阿桔片)、第70号吗啡的复方制剂(吗啡阿托品注射液)在该目录内,说明这两个品种的复方制剂已经被列入上述目录。
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39号地芬诺酯、第50号氢可酮、第83号羟考酮、第111号可待因以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中的第48号丁丙诺啡,第二类精神药品中的第79号曲马多的复方制剂当时不在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内。
之后,基于毒情不断发生变化,个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滥用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公告列管有关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
第39号地芬诺酯的复方制剂于2024年7月1日被列管;第50号氢可酮的复方制剂以及第79号曲马多的复方制剂于2023年7月1日被列管;第83号羟考酮的复方制剂以及第48号丁丙诺啡的复方制剂于2019年9月1日被列管;第111号可待因的复方制剂于2015年5月1日被列管。
基于上述分析,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以及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明确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及其盐、单方制剂被列管,但这两份文件并没有将右美沙芬的复方制剂列管,故右美沙芬复方制剂至今没有被列管。
其次,我们要了解愈美片究竟是什么物质?
我们先了解药剂学中的几个概念
剂型:把各种药物制成适合于治疗或者预防疾病,与一定给药途径相适应的给药形式称为剂型,如片剂、胶囊剂、注射剂、乳剂、混悬剂、软膏剂、栓剂、气雾剂等;
制剂:根据药典及国家标准将药物制成符合临床要求、具有一定质量标准、指明适应症及用法用量的具体药品称为制剂,如复方阿司匹林片、维生素C注射剂等。
单方制剂:是指与原料药名一致,单一的一种药物制成的制剂。通常来讲,如不单独指中药或西药的话,一种成分所构成的药也称单方制剂。
复方制剂:复方是指几种不同类别的药物混合而成的制剂,其后的药品名称是指处方中的主药,如复方地芬诺酯片,由地芬诺酯、阿托品等组成,两者皆有治疗作用,但以地芬诺酯为主,故而得名。
了解了上述几个概念,我们再了解愈美片本身。
根据愈美片说明书和标签,愈美片是复方制剂,每片含:氢溴酸右美沙芬15毫克、愈创木酚甘油醚100毫克,也就是说愈美片是右美沙芬复方制剂。
另外,根据愈美片说明书和标签,愈美片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印有绿色“OTC”特定标识,这说明愈美片是非处方药,而不是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印有“麻”“精神药品”特定标识的麻精药品,这进一步印证愈美片不是麻精药品的论断。
2024年5月8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回复网友咨询时明确表示右美沙芬复方制剂不在公告内(系2024年第54号公告),印证了笔者的判断。
最后,我们得出结论,愈美片不是毒品,孙悟空服用愈美片的行为不是吸毒行为,不应当被行政处罚,更不应当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而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当前许多青少年无病超量服用愈美片,有的一次吃十几片,甚至几十片,目的是吸收愈美片中的右美沙芬成分,只有超量服用才能达到快感、刺激,形成成瘾性、致幻性、暴力倾向特征,应以吸毒处理。
该观点出发点是好的,是正向的,对青少年有危害的,都应当予以打击,但笔者认为打击必须依法打击,否则,会严重危害法制社会建设。香烟、酒精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很大,为什么不禁止呢?因为它们是合法的,所以,打击必须依法。
不可否认,滥用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愈美片)的行为显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如何有效管理青少年滥用愈美片的情形呢?笔者认为,尽快依法列管愈美片等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是有效的管控措施。笔者相信,如果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滥用情形严重,对之列管指日可待。
综上所述,虽然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被列管,但愈美片并没有被列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孙悟空非法服用愈美片的行为不是吸毒行为,更不应当被认定为吸毒成瘾。青少年滥用愈美片的行为对其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必要时,可以列管包括愈美片在内的右美沙芬复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