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掉进化粪池,不幸离世。5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以学校的通报为准。记者了解到,19日傍晚,当地殡仪馆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接到一具学生遗体,“20岁左右,是个男的,掉到化粪池里了。”
根据学校通报,已成立工作专班,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全力做好善后事宜,并加强风险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根据学校官网,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始建于2001年,历经重庆师范学院海莱学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等发展阶段,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更为现名。
昨天晚上,更多细节被披露出来:化粪池井口被学校用木板盖住, 再铺了一层假草皮遮盖美化,“板子被晒脆了,根本承受不住一个正常成年男性的体重。”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做了一个“捕捉野兽的陷阱”。
相关国家标准对化粪池安全防护有如下要求:
1.设计建造规范
结构安全:化粪池需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高强度材料建造,池体深度超120厘米,第二池宽度至少50厘米,顶部盖板需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详见《化粪池设计规范》(GB 50015-2019),要求化粪池井盖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和防盗功能,防止人员坠落。
防坠落措施:池口井盖必须上锁,防止非专业人员误入;化粪池周边需设置围栏或防护网,并张贴“禁止靠近”“有限空间”等警示标识。
通风与气体排放:强制要求设置通气管,将甲烷、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引至屋顶以上排放,避免爆炸或中毒风险。
2.运行维护要求
日常巡查: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需定期检查池体、盖板、围栏的完好性,记录巡查日志,发现问题立即维修。
清掏作业流程:作业前需通风换气、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如氧气≥17%,甲烷≤5%),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安全绳等防护装备,并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应急预案:需制定化粪池泄漏、人员坠落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现场配备救援设备(如鼓风机、气体检测仪)。
3.监管与责任划分
属地管理:地方政府需建立化粪池档案和台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责任。
违规处罚:对未上锁井盖、未设置警示标识、违规清掏等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人员坠落化粪池的典型风险场景
1.井盖损坏或缺失:井盖老化、车辆碾压或人为破坏后未及时更换。
案例:2023年湖北宜昌下堡坪乡,村民因清理猪圈化粪池时井盖破损坠入,导致5人死亡。
2.盲目施救导致次生事故:未遵循“池外施救优先”原则,救援人员未佩戴防护装备即下池。
案例:2025年自贡市大安区,村民清掏化粪池时1人坠入,3人盲目施救,最终2死2伤。
儿童或非专业人员误入:化粪池周边未设置围栏或警示标识,儿童因好奇打开井盖坠入。
现行国家标准已从设计、施工、运维到应急处置全链条规定了化粪池的安全防护要求,但是依然存在人员坠落风险。
安全管理层面:井盖是否上锁、警示标识是否清晰、清掏流程是否规范。
公众安全意识:非专业人员是否知晓“禁止靠近”标识含义,事故现场是否盲目施救。
设备老化程度:化粪池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后,结构腐蚀风险显著增加。
露天化粪池必须安装井盖
根据现行法律、国家标准及实际案例,露天化粪池必须安装井盖。相关分析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化粪池作为构筑物,其建设需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井盖,但井盖作为安全防护设施,是规划验收的隐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调生活污水需妥善处理。露天化粪池若无井盖,可能导致污水外溢、异味扩散,甚至人员坠落,违反环保与安全义务。
化粪池专项规范:玻璃钢化粪池安装规范中明确要求,“不过汽车时采用加锁轻型双层井盖,可过汽车时采用加锁重型双层井盖”,并规定井盖需与地面平齐,防止绊倒行人。
综上,露天化粪池必须安装井盖,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GB/T23858等国家标准,按使用场景选择承载等级。
具备防坠落、防臭、防爆功能,张贴警示标识。
负有管理责任一方需定期检查井盖完好性,破损或缺失时立即修复。
与责任划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8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8条(地下设施管理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化粪池管理方(如物业、市政部门)需定期检查、清理沼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设施符合安全规范。
个人观点,这是一起典型的安全责任事件!
虽然人死不能复生,在为死者哀悼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应当反思,这个原本应当避免的事件,为什么会发生?
学校和相关人员是不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即使有人承担责任,走路时小心脚下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