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轮椅到商场购物
通过停车场机动车坡道上行时
轮椅突然转向后退
导致摔伤
是自身未预见安全风险?
还是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
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某天早上,王某驾驶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通过某商场机动车下行坡道入口进入该商场地下停车场,后进入商场地下超市进行购物。
购物结束后,王某在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坡道回去时,电动轮椅突然掉头下坡滑行,王某从电动轮椅上摔下。
王某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月。王某与商场管理公司就损失承担事宜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商场没有设置专门的残障人士通道,且直达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轮椅无法通过,致使其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商场超市时受到人身损害,商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管理公司认为,王某作为残障人士,在缺乏同行人员管照,且对于其驾乘的电动轮椅是否具备沿机动车坡道上行所需动力疏于预判的状态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同时商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商场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予以酌定缩减。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管理者,在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石墩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商场的同时,未在商场、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未对残障人士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综合考虑王某作为残障人士,其应当对驾乘轮椅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预见,仍独自冒险驾乘轮椅上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故酌情确定商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瑶瑶
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民法典 第1198条 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方便出行生活、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商场作为公共场所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如应及时建设无障碍通道、张贴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同时,残疾人在公共场所应当谨慎地对待自身安全,遵守秩序,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提高安全意识,不要让自身陷入危险之中。
文:泗阳法院
校编:陈雅君
审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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