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

被告:周强、周婷、周琳

第三人:周莹(周强之妹,智力残疾人,周强为其监护人)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周正国与林秀兰系夫妻,育有子女周强、周明、周莹、周婷、周琳五人。周正国于2013 年 1 月 8 日去世,林秀兰于 2007 年 5 月 12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正国名下,由周强实际居住。

(二)案件背景

1999 9 1 日,周正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 20277 元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购房时使用周正国 42 年工龄、林秀兰 26 年工龄折抵房款,房屋登记在周正国名下。周明、周婷主张一号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未分割,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周强抗辩称其与父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系实际出资人,房屋归其所有,不属于遗产。

(三)诉讼过程

周明起诉请求分割一号房屋。周强提交周正国手写《遗言》,称 1999 年由其出资以父亲名义购房,房屋归其所有,落款有“周正国” 签名及代签的 “林秀兰”,并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 “周正国” 签名真实。周强另申请证人作证,称父母曾表示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周明、周婷对《遗言》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主张房屋登记在周正国名下,应作为遗产分割。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 75000 元 / 平方米,但均表示无力支付折价款。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周正国与林秀兰的夫妻共同遗产?原告周明、周婷主张:房屋登记在周正国名下,购房使用夫妻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被告周强主张:其与父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系实际出资人,《遗言》可证明房屋归其所有,不属于遗产。

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周强认为《遗言》及证人证言可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及出资事实;周明、周婷认为借名买房需书面协议及充分出资证据,《遗言》无林秀兰签字,且未证明实际出资,应依物权登记认定权属。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性质认定

物权公示原则优先:根据《民法典》第 216 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正国名下,购房时使用夫妻双方工龄折抵房款,应认定为周正国与林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借名买房需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合意、实际出资、房屋实际控制等。本案中,《遗言》仅有周正国签名,林秀兰签名为代签且无证据证明其同意,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周强与父母同住及赡养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周强未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仅凭《遗言》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效力。

(二)遗产分割依据

法定继承启动:周正国、林秀兰去世后未留遗嘱,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林秀兰去世时其50% 份额由周正国及五名子女各继承 1/6(即房屋8.33% 份额);周正国去世时,其名下 50% 原份额 + 继承林秀兰的 8.33% 份额共计 58.33%,由五名子女平均继承,每人 11.67%。

酌情多分情形:周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可适当多分遗产。

裁判结果

确认遗产份额:一号房屋由周强、周明、周莹、周婷、周琳按份共有,其中:

周强继承 30% 份额(含赡养多分 15%);

周莹继承 20% 份额(林秀兰遗产8.33%+ 周正国遗产 11.67%)

周明、周婷、周琳各继承 16.67% 份额(林秀兰遗产 8.33%+ 周正国遗产 8.3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因各方均无力支付折价款,暂不改变房屋共有状态。

案件启示

物权登记的核心效力: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借名买房需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出资证据,仅凭单方声明或证人证言难以推翻登记权属。

借名买房的举证责任:主张借名买房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意、出资、实际控制等要件,缺一不可。

遗产分割的弹性原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可依法酌情多分遗产,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家庭财产争议的证据保留:涉及家庭财产分配,应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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